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創新之舉
作者:李 浩 發布時間:2010-12-09 瀏覽次數:1113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轉型加速,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大量矛盾糾紛涌入法院。法院收案量逐年猛增,案多人少的情況十分突出。與此同時,案件處理難度越來越大,尤其是涉及政策調整等引發的一些案件,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難以解決,但這些糾紛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又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甚至導致暴力、惡性事件頻發,影響了經濟發展、危及社會穩定。
如何從這樣的困境中突圍,依法妥善化解好社會轉型期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
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看,法院與基層開展和諧共建,整合發揮政治、法律優勢,合力將大量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在基層,不失為一種具有創新性、實效性的探索。根據筆者了解的情況,蘇州法院自開展“和諧鄉鎮、和諧社區”共建活動以來,在減少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管理、破解司法難題、服務人民群眾、提升司法能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該項活動將司法的被動性與能動性辯證地結合起來,充分體現了蘇州兩級法院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其做法至少給我們四點啟示:
第一,合力預防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是非常必要的。蘇州法院的和諧共建有著深刻而復雜的社會背景,在我國,基層組織化解糾紛有著相當悠久的歷史,可以說是傳統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中國古代鄉土社會的特質使得封建政權執政到基層的力量很弱,對于大量矛盾糾紛,國家主要是依靠當地基層組織去解決。這種傳統一直延續下來。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社會流動性增加,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們的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基層組織定分止爭的功能大大削弱,傳統糾紛解決機制日漸式微,而審判制度則越來越為人們所熟悉,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集中涌向法院,使得法院這個原本是實現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儼然成為實現正義的第一道防線。但是,如果大量的矛盾糾紛像潮水般地涌向法院,司法資源的有限性與社會過度的司法需求的矛盾就會凸現。在積案的重壓下,法院很難滿足民眾公正、高效解決糾紛的期待。特別是,在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有時還會提出一些超出法律規定之外的訴求,對這樣的訴求,單一的司法手段更加捉襟見肘。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和諧共建,幫助基層完善和強化社會管理職能,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和諧共建是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能動司法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但能動司法要落實到具體工作和行動中,其關鍵在于“動”、在于實踐,通過開展和諧共建,防處并重地履行職責,組織廣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村鎮社區,加強矛盾排查,主動預防和徹底化解矛盾糾紛,從而較好地實現司法的被動性與能動性的有機結合,改變消極的坐堂問案的傳統模式,積極送法上門,將司法服務延伸到包括社區在內的社會各個方面,可充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第三,和諧共建是維護基層穩定的有益嘗試。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許多矛盾糾紛背后反映的是因利益訴求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緊緊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更多地用教育疏導、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和諧共建恰恰立足于源頭預防,著眼于推動形成綜合治理大平臺,健全主體多元、手段多樣、方法靈活、制度完善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的目標。這與中央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部署精神是完全契合的,是從根本上預防糾紛、減少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一劑“良方”。
第四,和諧共建體現了法院解決人案矛盾的司法智慧??赡苡杏^點認為,組織法官到基層去開展和諧共建,勢必會使本來就嚴重困擾法院發展的案多人少問題更加尖銳。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一方面,把部分司法資源投入到基層、投入到訴前,可以及時預防化解潛在的案件,源頭上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還可以讓法官更多地接觸到基層群眾,變壓力為動力、化被動為主動,打通了矛盾糾紛的“起點”與“終點”,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的綜合能力,進而提升工作質效。另一方面,通過和諧共建平臺,充分發揮基層黨委的政治優勢,及時有效解決了大量單純靠法院自身力量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并使一批案件在訴前得到有效分流,可減輕審判壓力。因此,和諧共建有利于案多人少矛盾的解決,體現了法院依靠黨委和各方支持緩解審判壓力的司法智慧。
和諧共建是蘇州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制度創新的新的探索。如同任何其他新生事物一樣,和諧共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個不斷提高和成熟的過程,仍需不斷地探索和完善。但毫無疑問,在大力倡導能動司法的時代背景下,和諧共建的蘇州經驗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能夠有效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嶄新視角,這一經驗值得關注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