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有效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除法院加強訴訟調解外,還加強與社會調解力量結合,通過訴調對接等手段,利用多方力量共同參與糾紛的調處,為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較大貢獻。但通過這一機制的運行,也發現其中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這一工作的良性運轉,需要引起重視,并及時予以解決,以發揮其應有效力。

 

一、社會民調機構配置存在不足。一是人員不到位。沒有按規定配備相應人員,人員數量不足。尤其是有的村級民調組織尚沒有建立。二是缺乏專職民調人員。有的雖然配備了人員,但專職人員較少,甚至沒有專職人員,有的是讓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兼任,許多鄉級民調機構用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兼任民調人員。三是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人員,缺乏責任心,法律知識匱乏,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四是政府干預較多。政府分配民調工作以外的任務,民調人員不能專心從事民調工作。

 

二、社會民調機構運行不正常。由于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存在不足,大多民調機構僅有一人接待,調解工作幾乎沒有開展,有的甚至經常關門,群眾來了找不著人。

 

三、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運行困難。人民法院、法庭雖然按照要求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但由于人民調解員的隸屬、報酬、交通食宿補貼等問題沒有相應制度保障,與原單位工作安排、職責存在沖突,導致人民調解員或者其他應邀人員不能有計劃按時到場,大多在設立初期通過協調參加一段時間后,即不再來院(庭),目前許多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還是靠法院工作人員主持,導致這一機構形同虛設。

 

四、法院調解有對無接。法院對訴訟過程中的調解案件,需要委托、邀請社會調解力量參與調解時,經常遇到有對無接的情況。主要原因一是機構不健全,缺乏相應承接機構,二是人員配備不足,沒有具體專職人員承擔此項任務,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雖然接受任務,但會敷衍了事,不認真做調解工作,四是積極性不高,由于人員隸屬、考評、報酬等原因,承接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這些情況直接影響了訴調對接工作的效果,導致法官不愿再運用這一調解方法,依然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進行調解。

 

要解決上述問題,建議:

 

一、健全機制。在工會、婦聯、勞動等部門及所有鄉級政府均設立相應機構,配備足額專職人員,村級設立專職民調人員。要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分工,保證機構人員專職、專心,保證民調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二、加強培訓。對民調工作人員要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職業要求培訓,提高其工作責任心和必要的專業知識。

 

三、建立相應協調組織。法院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對參與法院訴訟調解、調解工作室等工作非其本職工作,僅靠法院與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存在一定困難,需要建立相應的專職領導或者協調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大調解工作。

 

四、設立專項經費,明確報酬考核。訴調對接的費用,需要有關部門設立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訴調對接的實際支出及相關考核。同時,健全考核機制,讓參與訴調對接人員的工作報酬與糾紛調解數量、效果掛鉤,對應邀參與法院訴訟調解、參加法院調解工作室明確報酬標準,以提高其工作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