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期間,湖北宜昌市中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對此輿論不乏反對之聲,其主要理由是規定結婚后一段時期內不得離婚并違反婚姻自由。

 

然而眾所周知: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婚姻的動蕩,近年來的閃婚閃離的泛濫,造成婚姻家庭的嚴重不穩,特別是其背后的矛盾糾紛,更是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婚姻家庭制度在任何國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努力維護婚姻的穩定,妥善處理婚姻糾紛,防止輕率離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務,也是整個社會的責任。

 

自由是有限度的,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只是“帶著鐐銬的舞蹈”。當自由經濟過度引起經濟危機政府在一定范圍內干預實現壟斷是必然的;而當壟斷限制甚至窒息市場的發展時,政府又要強行發展自由經濟。同樣當離婚自由威脅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時限制一定期限不得離婚是理所當然的。無疑我國目前自愿離婚的程序的確有些草率,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就蓋章發證予以認可。這與婚姻家庭在國家和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嚴重不符。表面上看,這是最大限度地保證了離婚自由,但不能忘記的是,法治社會中的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尤其是當它對社會利益產生潛在威脅時。

 

值得一提的是伴隨著“假離婚”的現象的增多也要求對離婚自由加以限制。有人借助當前較為便捷的協議離婚程序,通過“假離婚”惡意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日益增多。其分類及分析原因如下:1.為超生而假離婚:達到超生、多生的目的。2.為躲避貸款、逃稅漏稅而假離婚。為了逃避買第二套商品房商業貸款利率上調的應支付的貸款和契稅而假離婚。3.為享受低保、廉租房、養老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而假離婚。4.為分房而假離婚。由于拆遷補償政策對無房戶有一定照顧,甚至部分補償款項以戶為單位發放,于是為獲取更多的補償款或住房安置面積,夫妻雙方突然離婚。5.為逃避債務而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協議財產都歸配偶所有,自己則盡身出戶,令債權人毫無辦法。

 

可見“假離婚”現象的存在,對構建和諧的社會大環境形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是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假離婚”是對我國婚姻制度的破壞,是對法律秩序的擾亂,破壞了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二是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政府形象,讓民眾對政府政策的科學性產生疑問。三是妨礙了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以逃避執法為目的“假離婚”,當執法人員要求夫妻償還債務時,作為直接債務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據此對抗執行。四是形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因此假離婚現象的出現也是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迫切要求。對此法律或行政法規作出一定的限制,比如結婚后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離婚,比如在雙方申請辦理協議離婚時,規定一到三個月的審查期等等。其實結婚與離婚間隔期離婚等待期外國早有規定。許多發達國家,包括一些被稱為自由王國的歐美發達國家,其離婚都沒有我國如此自由,其離婚條件和程序相當嚴格和復雜。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荷蘭、墨西哥、比利時和我國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限制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離婚,也是諸多離婚條件中的限制條件之一。

 

婚姻自由需要合理限制。合理限制,人們才能從自由與約束中找到平衡,才能擁有婚姻的穩壓器,才能使婚姻穩定,家庭美滿。才能真正使“自由”創造幸福,而不讓“自由”制造痛苦。因而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并不違反婚姻自由,而是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