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過錯及其刑法意義探究
作者:蔣琳 發布時間:2010-12-08 瀏覽次數:1370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常被看做無辜和值得同情的對象,其行為一般不納入刑法的考量,被害人成為刑法上被忽視的角色。犯罪中可能存在被害人的過錯,這已被實證研究所證實。不考慮被害人的過錯,而對犯罪人進行定罪量刑是不公正,不客觀的。過錯視角的引入以及其刑法意義的探討,對于完善我國刑法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被害人過錯的概念和特征
界定被害人過錯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被害人過錯是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有影響的行為,即在被害人過錯與犯罪人加害行為之間存在著互動關系;其次,破害人過錯是被害人作出的不當行為,與社會道德或法律上的要求相悖的行為;最后,被害人過錯還必須是對犯罪人刑事責任有意義的需要刑法進行評價的行為。綜上,本文所指的被害人過錯是指由直接被害人作出的,對加害行為的實施與危險性程度有影響的,應受刑法評價的不當行為。被害人過錯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被害人過錯行為是被害人自身的不良行為。首先,過錯行為的主體是被害人。行為本身必然由刑事被害人自己實施,他人無法代替。如果被害人有過錯,但犯罪者卻對其親屬實施犯罪,那么也不影響對犯罪者的處罰。其次。被害人過錯的本身,必然是一種對社會公正秩序的違背,可能是對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章制度的顯然相悖.也可能是對社會公序良俗或道德規范的違反,這是其最為顯著的表現。但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并非是由于犯罪行為而引起的,也不一定具有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和應受懲罰性。被害人過錯不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被害人過錯責任也不應該是一種刑事責任。
2、被害人過錯存在的時間確定性,即被害人過錯的產生有一定的時間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誘因性過錯事實和侵害性事實產生于被告人犯罪行為之前。先有被害人的過錯,才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在被害人的過錯導致危害后果擴大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過錯產生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之后,由于這種過錯的產生才導致不良后果的繼發。因此,就被害人的過錯產生的時間而言,都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或之后。
3、被害人過錯與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在存在被害人過錯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過錯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非常復雜。有時,被害人的誘因性過錯事實引起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實施;有時,被害人的侵害性行為激發矛盾,致使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在有的刑事案件中,案件發生之前,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均存在過錯,因雙方的矛盾激發而導致犯罪結果的產生。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多名被害人和被告人,則被害人過錯與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將體現得更加充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被害人過錯責任指的是被害人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所實施的不良行為足以誘發犯罪人的犯罪意識,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而對犯罪人的犯罪所應當承擔的原因責任和結果責任。這種責任雖然不會受刑法的懲罰,但卻是對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評價的標準之一。
二、被害人過錯對定罪的影響
被害人過錯可能對于犯罪的因果關系有引起或促進的作用,如果沒有被害人過錯,犯罪將不會發生或者將不會如此嚴重,因而被害人過錯可能在事實上對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產生實質影響,因此被害人過錯可以影響犯罪的成立。例如,在詐騙罪中,當被害人對行為人所提供的事實是否真實已經產生懷疑時,行為人仍然交付財產的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呢?德國學者伯恩特·許乃曼認為刑法必要性和該當性原則要求預防社會危害,當被害人有意疏忽自己的利益從而導致社會危害發生時,適用刑罰不恰當。當被害人認識到行為人的主張可能不真實甚至是錯誤時,盡管僅僅是懷疑,他的利益便不應受到刑法的保護。
交通肇事罪也是典型例子。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過錯的程度,對肇事者是否“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有重要影響,從而決定肇事者是否成立犯罪。我們可以從被害人過錯責任在故意犯罪中的影響和在過失犯罪中的影響兩方面加以考量。
1、被害人過錯責任在故意犯罪中對被告人定性的影響。被害人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直接影響被告人主觀因素、行為方式和手段,從而影響對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僅僅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那么他的行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定性沒有影響。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一種具有積極進攻性的,性質嚴重程度激烈、危害較大的侵害行為,那么這種過錯行為對被害人行為的定性就會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一種情況,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對于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來說,不是正在進行的。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在先,而被告人的侵害行為在后.此時,被告人行為的性質不會對定罪產生影響;另一種情況,當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正在進行時,由于被告人是針對被害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此時被告人實施的行為因被害人的過錯而使行為的性質發生質的變化。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屬于正當防衛。
2、被害人過錯責任在過失犯罪中對被告人定性的影響。通常情況下,這種情況較為簡單,按照刑法理論與實踐,只有在刑法分則中有規定的情節,才是定罪情節.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按照刑法分則進行操作就是了。但是,當被害人的過錯產生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之后,且由于這種過錯的產生才導致不良后果繼續擴大時。被害人過錯將影響被告人過失犯罪的定性。如甲過失致乙重傷后,乙拒絕甲的救治。致使乙因延誤救治時間而死亡。在本案中,乙如果及時接受甲的救治,乙就不會死亡,此時甲的行為構成過失重傷罪,但由于乙拒絕甲的救治,最終致使乙因延誤救治時間而死亡。即由于乙的過錯。導致不良后果繼續擴大,出現乙死亡的結果。致使甲過失犯罪行為由過失重傷罪轉化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在量刑情節中,依照情節是否為法律明確規定量刑方向,可以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我國現行刑法目前的所有規定中,存在被害人過錯的案件中只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是法定的量刑情節,其余均為酌定的量刑情節。然而,被害人有過錯的犯罪案件并非都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對于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是正在進行的,或者不是一種具有積極進攻性、性質嚴重、程度激烈的侵害行為的,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實踐,均認定為是一種酌定量刑情節。由于被害人過錯是酌定量刑情節,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具體案件時,是否從輕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的做法有很大差異,有的法院實際很少考慮這一情節,理由是包括酌定從輕情節不是法律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不從輕不違法;犯罪就必然要受到懲罰的刑罰報應主義思想的影響;當然也有被害人方面施加的壓力,被害人始終認為自己是受害一方,而單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給法院審判施加壓力,如不按自己意愿審判就鬧事等。然而,在現行的刑法理論體系內,無法解決被害人與加害人分擔責任的問題,因為現行刑法理論是以犯罪人為中心構建的,現行刑法理論孤立地從犯罪分子的角度研究犯罪,片面地以犯罪分子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分析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該處多重的刑罰。
鑒此,對被害人過錯責任進行定量分析,從而決定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對犯罪的人定罪量刑是完全有必要的。
在筆者看來,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表現在被害人過錯越大,則被告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小;反之,被害人過錯越小,則被告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大,被害人的過錯責任與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成反比。具體來說,在存在被害人過錯的案件中,裁量決定刑罰時,應充分考慮被害人過錯的大小,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來決定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輕重。如果被害人存在輕微過錯即指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害人存在輕微的過錯,而被害人的過錯有可能誘發或者引起犯罪行為,對犯罪的發生起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有這種過錯的被害人,其行為不屬于招致犯罪發生的因素,在這種情形下,不能因為被害人的過錯而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而在被害人存在較大過錯的情況下即指被害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存在與犯罪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過失行為與故意行為,且被害人的過失和故意對犯罪的發生起了較大的積極作用。即如果沒有被害人的先行行為,被告人的犯罪就不可能發生,或者不必要的犯罪結果就不會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在確定被告人的罪責時,應考慮把被害人的過錯作為被告人刑事責任減輕或者從輕的一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