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彩禮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對策
作者:于俊 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1-01-14 瀏覽次數:793
自周禮將“納彩”定為婚姻締結的法定程序后,彩禮這一古老風俗一直延續至今。現今,彩禮雖然不是締結婚姻的必備要件,且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但這一風俗在農村地區仍十分流行,并引起了大量的糾紛,且呈現上升趨勢,其主要特點表現在:
一、特點
1,涉案人數多,人情關系重。彩禮的給付并不是男女之間的事,而是牽涉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在起訴時,原、被告一般不僅有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還有其父母,有時還將媒人作為第三人。而訂婚、結婚更是一個家族的大事,庭審活動往往有各自的親友前來旁聽、作證。
2,標的品種多,涉案金額大。在彩禮糾紛的標的物中,僅禮金就有“見面禮”、“彩禮”、“開門縫”、“壓擔錢”等等,其中彩禮禮金一般是28800元、38800元甚至更多,其余成百上千的不等,且有些禮金因為包括訂婚和結婚而要給兩次。除現金外,涉案標的的品種還包括耳墜、項鏈、手鐲等金銀首飾以及名貴衣服等。
3,言詞證據多,取證調查難。由于彩禮的繳納是出于結成親緣的美好愿望,原、被告在彩禮交接時,一般有雙方媒人居中、親友參與,并不會也不可能出現打收條、留錄音的取證活動,導致實物證據很少,言詞證據居多。加之親故關系,一般都是誰的親戚替誰說話,證據需要補強,一旦媒人不愿或不能作證,使得法院的調查和當事人的取證都變得十分困難。
4,情法異處多,調撤比例低。除了因為調查取證困難造成原告的訴求不能支持外,按照民間風俗,繳納彩禮的一方如果回絕接收方,則接收方無須退還或者很少退還彩禮,反之則不然。因此,一些被原告回絕的被告則拒絕返還任何彩禮給原告,導致居中處理糾紛的法官十分被動,此類案件的調撤難度很大。
三、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析法明理。在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基礎之上,國家應彌補彩禮糾紛法律適用的漏洞,彌合法律與風俗間的隔閡,加強對彩禮這一民間的風俗的引導和干預。還應通過發揮司法主觀能動性等各個途徑向群眾講法律、明事理,使群眾自覺守法、護法。
2,注重輿論宣傳,移風易俗。要充分重視媒體的作用,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側重彩禮糾紛解決的宣傳,強化引導,加強警示,改變盲目攀比禮金之風,讓人們主要注重對方自身的品格、素質、能力、潛力等關鍵因素。
3,加強榮辱教育,以信為榮。要通過對以80后、90后為主的青年人以“八榮八恥”為重點的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讓其自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誠信待人。認真對待愛情,不隨意反悔,也不能因為斷絕交往片面不承認禮金等的存在。
4,強化部門合作,共筑和諧。解決彩禮糾紛,要在法院堅持能動辦案、注重巡回審理的基礎上,發揮村委會、當地政府、婦聯等各個組織在調查、調解等各個方面的作用,發揮民調主任、人民陪審員、政府公務員的各自優勢,加強合作,優勢互補,從根本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