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行為是代為履行還是債務承擔?
作者:肖文明 發布時間:2010-12-07 瀏覽次數:816
張某欠王某借款,約定借期一個月,有欠條一份。到期后,張某未能償還,王某遂找到張某,由其出具了還款承諾書一份,并由張某父親老張作為在場人簽字。后張某下落不明,王某找到老張,由老張出具了代替還款計劃一份,現王某向法院起訴老張,要求老張償還張某所欠的款項。
本案中,老張出具的還款計劃系何種性質,是代為履行還是債務承擔存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老張出具的還款計劃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性質,即老張代其子張某向王某履行債務,其只能作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債務人存在。本案中,張某和王某作為債權債務的當事人,在張某下落不明后,老張作為第三人為張某履行還款義務,王某予以認可,由此可以認定老張是代為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代為履行第三人的老張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應當由債務人張某向債權人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情況下,張某并沒有退出債權債務關系,其是真正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還款的義務。老張不是適格的債務人,王某不能主動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故應當駁回王某對老張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老張的行為是一種債務的承擔。所謂債務的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其中,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按份或連帶承擔債務的承擔方式稱之為并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情況下,債務承擔的前提是已經存在的債務合法有效且依規定或者約定此債務不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其次,債務的承擔須由第三人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這種合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債務轉移即成立。最后,債務轉移應當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的,協議本身即體現了債權人對轉讓債務的認可,不需要債權人單獨進行同意的表示。但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債務人協議轉讓債務,則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從這條規定可以認定,債務人可以和第三人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但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從債務承擔的分類上看,該規定所體現的是一種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對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由于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有利于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增強債權實現的可能,因此,由債務人和第三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可以無需債權人的同意,但應當告之債權人。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為: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原債務人不承擔責任;并存的債務承擔由債務人和第三人按份或連帶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結合本案,撇開老張和張某的父子關系不談,老張在沒有損害張某利益的情況下,在王某找上門之后,向王某承諾還其子張某結欠王某的款項,可以認定老張作為第三人與作為債權人的王某達成了債務承擔的協議,是一種并存的債務承擔。老張出具的還款計劃系其明確的承諾,表示愿意代其子張某償還欠款。是否有明確的承諾也是區分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承擔的明顯特征之一。第三人代為履行往往是在沒有任何許諾的情況下代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因其沒有任何受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故當其履行不當時,債權人沒有權利要求其承擔責任。而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既然有明確的承諾,表示愿意受合同的約束,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當作為第三人的老張沒有按還款計劃履行義務時,王某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還款的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