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與人們對自身權益的日益重視,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多,種類不斷更新,審理和執行難問題進一步凸顯,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相鄰關系糾紛的影響越來越大,也對社會和諧發展造成了不利。為更好處理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筆者結合近年來審判實踐,對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審、執難的原因做一些粗淺的剖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農村相鄰關系糾紛審、執難的原因

 

(一)部分當事人法律素質不高。一些當事人不懂法,總是想方設法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全然不考慮對他人利益的影響,或者過于片面化地理解法律,將權利絕對化。沒有認識到相鄰權是一種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上的他物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礙相鄰方的權利。

 

(二)農村習俗與法律規定存在沖突。農村很多地方還存在一些舊俗,比如風水觀念,這些習俗通常在一些村民心中根深蒂固,很難改變。然而,這些習俗往往與法律規定相悖,破壞這些習俗并不受法律制裁。

 

(三)當事人之間積怨較深。相鄰糾紛訴至法院往往都是經過組、村、鄉調解后,雙方矛盾仍難以調和的無奈之舉。訴至法院后,當事人已是積小怨成大恨,都把打官司看成了“爭口氣”和挽回面子的最后場所,到法院就是要分出個理,因而調解的基礎較弱。再則,由于雙方的對立情緒非常大,還可能認“死理”,即使經過判決,敗訴方也不會正確對待,甚至出現不理智的對抗。

 

 

(四)行政行為不當或不作為。在批準群眾建設用地時,行政規劃不嚴謹,造成宅基地距離過近,甚至發生重疊現象,人為的造成了相鄰糾紛的產生。同時,對于違章建筑、違法占地行為查處不嚴,違章建筑或違法占地現象時有發生。

 

(五)立法過于原則和籠統,操作性不強。對于相鄰關系,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些都屬原則性的規定,不能給當事人以“明文規定”的答案,法官自由裁量有時便被當事人誤認為“偏心”。

 

(六)判決結果不合理。少數法官在判決時只注重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決的合理性和實際可操作性,致使當事人對判決結果難以接受,也給法院自身執行帶來不利影響。

 

二、農村相鄰關系糾紛審、執難的對策

 

()加強法制宣傳和科學教育。在審理過程中開展送法進村活動,依托農村基層組織,開展農村法律咨詢服務,抓住典型案例,通過到現場開庭、以案說法,大力宣傳鄰里之間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弘揚以人為本、以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社會主義新觀念。加強對相鄰關系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使群眾了解和認識相鄰權的性質及相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同時大力普及科學知識,破除封建傳統觀念和風水寶地等迷信思想。

 

(二)加大調解結案力度。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加強與司法所、民調組織溝通協調,與村委會建立信息互通機制,準確掌握糾紛動態,及早制定解決方案,切忌孤立辦案。委托村(居)委會干部或在當地群眾中有較高威信的社會人物等出面做調解工作,并盡量避免開庭審理,雙方對簿公堂,激化矛盾。在做調解工作時,適當考慮村民的樸素情感,把法律與習俗統一起來,給當事人把法律講明,把事理說透,以求的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三)嚴格依法行政。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進一步建造好法治社會。對于在審理中發現的不規范的行政行為,并可能影響相鄰關系的,法院可以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建議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確權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力求規范、準確等,防患于未然。

 

(四)加強案件的審理指導。結合法學理論和各級法院審判實踐,由最高法院制定科學、合理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指導意見,統一各級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裁判尺度。另外,由最高院適時發布一些典型性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供各級法院參考適用。

 

(五)注重判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證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上,法官要主動到相鄰糾紛現場勘察,充分聽取鄉鎮司法所、村組及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為判決的實際執行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