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肉搜索”法律爭議之我見
作者:葉素 發布時間:2010-12-03 瀏覽次數:704
“人肉搜索”作為中國的網絡新詞匯,第一次進入法律領域是在2008年北京的王菲訴北飛的候鳥等網站侵犯名譽權案。該案最終判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隱私名譽權,駁回原告有關侮辱、誹謗之訴。這個案件的判決雖然做出,但是問題并未到此為止。原告王菲的妻子因丈夫的不忠而自殺,并將自己的網絡日記授權好友發表。好友在北飛的候鳥網站博客上發表,由此引起其他網友的同情和對原告的憤怒與聲討,結果導致原告及其女友失去工作,私生活受到干擾。這是網絡時代道德法庭的第一個鮮明例證。
對于這樣的判決,個人認為,從法律上說,北飛的候鳥因被授權而發表私人日記,是基于當事人自愿,而不是非法侵犯他人隱私。至于日記中的內容也涉及作者丈夫的隱私,則要作另外的考察。因為這個隱私,涉及對婚姻的不忠,乃是侵害對方的、不法的隱私,因此,在法律上委實不應當受到保護。但與受到不忠行為侵害的妻子的自殺相比,丈夫及其女友因為妻子的自殺而受到社會的譴責,難道有多么過分嗎?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案件的判決,說到底,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即認為隱私就是個人不愿意公布的私人信息,而網站公布了王菲不愿意被公布的個人信息,所以就侵犯了他的隱私。而卻根本沒有考察諸多細節:這些隱私單純屬于王菲個人嗎?隱私的公開完全沒有合法授權嗎?對婚姻不忠是合法的隱私嗎?社會的譴責構成不法侵害后果嗎?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庭也忽視了主流的民眾道德感,其判決倒未必是正確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要知道,法律只能保護合法的利益,而不能保護違法的利益。對于民眾包括網民的道德譴責行為,也不能一概認為必然逾越法律的界限,有悖法治精神。民眾的道德自覺或自發意識,實際上包含著一定的合理成分,有些甚至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在本案中,王菲的不忠行為絕不能僅僅被視為不道德行為,而是違反的不法行為。只是,受害者沒有對之采取通常的法律措施,而是采取自殺和公之于眾的道德譴責手段,足以說明其受害之深重。而在這樣的受害者面前,公眾被激發了對于婚姻的高度忠誠感并由此痛恨和譴責侵害婚姻忠誠的人。但是,很顯然,法院的判決受到了另外的思想影響。這就是上世紀80年代的“第三者現象”和對道德法庭的反感。那時,由于特定的歷史階段,“第三者現象”不是被認為對婚姻的不忠,而是人性解放的表現,傳統的道德審判因而被認為是落后的。可是,要知道,現在的“第三者”問題已經失去了當時的歷史背景,婚姻的締結完全是當事人自愿的,很少存在客觀的條件限制導致的婚姻悲劇。鼓勵婚姻家庭的忠誠和穩定應當成為我們今天的道德價值標準,而不是相反。而法律,從來都必須保護當代的道德價值標準,而不能保護以往的、不合時宜的道德價值觀。
綜上,個人認為今后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考慮到我們今天的道德價值觀,這是法律的精神所在。一個沒有正確道德價值觀的法律適用行為,如同一具沒有靈魂的僵尸,看起來完全守法,但是卻與社會發展和法律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