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老年受害人的誤工費問題
作者:何芬 發布時間:2010-12-03 瀏覽次數:1123
如何正確處理60歲以上受害人誤工費,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重點、難點之一。在審判實務中,很多侵權人及保險公司均以我國對退休年齡的規定來進行抗辯,認為不應計算誤工費。筆者認為,是否支持該60歲以上受害人的誤工費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當事人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是否確實存在誤工的實際情況,來處理誤工費問題,而不能一概而論,簡單地決定不予賠償。
案例:2010年3月,被告王X與原告張X(64歲,農村人)在一路邊相撞,造成原告張X多處骨折,原告經治療并鑒定為十級傷殘,雙方為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X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計68000元,訴訟中,原告主張誤工費賠償13000元,被告王X及保險公司均以原告年齡已超過60歲、不應計算誤工費為由,拒絕賠付。原告認為其雖超過60歲,但身體一直很好,除了在家務農外還在一戶做鐘點工,并提供了雇主的證言。兩被告對證言的證明力不予認可;考慮到原告文化水平低且對證據效力未能有清楚的認識,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線索,經過實地核查,最終確認張X從事鐘點工的事實,并認定張X雖已超過60歲但尚未喪失勞動能力,仍實際參與勞動且獲得一定收入,其誤工費應當予以賠償,判決支持了張X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60周歲以上的人身體受到傷害后能否賠償誤工費?筆者認為只要理清了退休年齡、實際勞動能力以及誤工費賠償之間的關系,對上述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
關于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我們應當看到,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數五十、六十歲以上的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多數六十、七十歲的老人仍然從事一定程度的勞動,有的是從事農業種植勞動,有的是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雖然他們所獲得的收入也許僅夠維持生活,但是這也應是他們的勞動收入。此時,若身體受到傷害無法從事勞動時,你說我們能簡單的一句超過60歲就不應賠償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為其他行業擔任一定職位從事一定工作或勞動的現象。由此可以看出,60歲以上的人并不完全標志著勞動能力就完全喪失,絕大多數60歲以上的人仍有勞動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并能獲得一定的實際收入。
所謂的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對誤工費作了相類似的規定,總的可概括為: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谇謾喾ǖ耐耆r償的原則,只要是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應當給予賠償。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誤工費的賠償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并不以年齡進行限制。
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必然大大遲延。所以片面地以60周歲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而拒絕承認其獲得實際收入的事實,既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也與我國的國情和社情不相吻合。當然要想判定60周歲以上的受害人仍可獲得誤工費,受害人應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仍然從事勞動,且獲得一定收入的事實,或者無子女贍養,需要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事實。只有在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其誤工賠償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