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錢卻沒辦事,“打點費”可以起訴退還嗎?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吳新峰 發布時間:2021-12-29 瀏覽次數:1127
為了醉駕的丈夫能判緩刑,南通通州的韓某花錢托人疏通關系,結果幾萬元錢卻“打了水漂”。為了要回“打點費”,韓某將對方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借貸糾紛。
2019年7月某晚,韓某丈夫孫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被交警部門查獲。韓某為“撈人”找到表哥趙某商議,趙某覺得朋友李某人脈廣、路子多,遂找李某幫忙。李某聽明趙某來意后允諾找人疏通關系幫孫某減輕處理爭取緩刑。
此后,韓某陸續通過微信轉給李某幾萬元“打點費”,李某也一直告訴韓某在找人“活動”。誰曾想,數月之后韓某丈夫孫某還是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刑入獄。韓某認為李某收了錢沒辦事憤然要求李某退錢,李某無奈承諾退錢并寫了一張借條給韓某,但此后李某并未按約退錢,韓某遂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至法院李某要求還款。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款項系原告韓某交給被告李某為韓某丈夫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進行說情請托的費用,屬于非法款物,不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合法財產關系,不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事后向原告韓某補寫借條,不改變雙方行為性質。因涉案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通州法院裁定駁回原告韓某起訴,并將涉案違法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法官說法】法律只保護合法權益
法諺有云“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八條之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一切權利應建立在合法基礎之上,法律照耀不到陰暗處的利益。社會公眾日常從事各類民事活動,并由此產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若需受到法律保護,前提應是正當合法,符合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韓某交給被告李某涉案款項是用于疏通關系幫助丈夫減輕刑罰,該款項用途極有可能牽涉利益勾兌、暗箱操作或違法亂紀,雙方之間不是合法的財產關系,無論李某是否辦成“事”,抑或李某是否退款,雙方之間這種違法勾當都不應受到法律保護,韓某意圖通過訴訟途徑討回該款,必然遭到人民法院的否定。(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