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參與度” ,交通事故理賠遭遇打折?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時慧明 發布時間:2019-10-16 瀏覽次數:709
身患絕癥的人遭遇車禍,全賠還是部分賠償,社會對此爭議不斷。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也存在類似的情形。隨著南通中院維持判決的送達,如何賠償有了定論。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案情。
2018年年底,吳姓女子身患癌癥住院,后因術后并發癥嚴重緊急轉上級醫院治療。急救中心安排救護車接患者轉院治療,救護車行經一交叉路口時,遇紅色信號燈繼續行駛,與一超載貨車相撞。事后,吳姓女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交警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認定:救護車與貨車承擔同等責任,吳姓女子無責任。吳姓女子家人訴至本院,請求賠償。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吳姓女子死亡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法醫學鑒定。該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結論為:吳姓女子死亡的主要因素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為次要因素,外傷參與度擬為20%。
貨車保險公司認為:吳姓女子已處于病情危重之中,而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傷不足以致其死亡。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也足以說明受害人的自身健康狀況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關系,其自身健康狀況足以導致損害后果擴大,因此應當考慮參與度,減少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吳姓女子在轉院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盡管損害后果與其自身疾病惡化可能引發的臨床癥狀相似,但疾病非屬吳姓女子自身過錯,不應因此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而由保險公司替代責任者進行賠償的一種保險合同,基于保險的基本功能和對價公平的考慮,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亦不應減輕。保險公司以鑒定意見認定的事故造成損害后果的外傷參與度比例為限承擔賠付責任的抗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吳姓女子家屬應獲得的賠償不應該被打折。
法院在此友情提示,自身健康狀況、特殊體質均不是減輕侵權人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