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鑒審結合”效果好
發布時間:2005-01-12 瀏覽次數:1358
本網無錫訊:針對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無錫法院探索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法醫鑒定與審判結合的新模式,三年多結案近1000件,占全部該類案件的60%強。
近年來由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大幅增長,該類案件與其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人體損傷事實復雜,損傷個體差異大,醫療條件不一,所需醫療康復時間差距大、變化大難以比較,缺乏統一規定,雙方爭議大;二是處理時不僅涉及法律規定,還有醫學、法醫學等方面知識,案件處理難度大,處理不當易產生矛盾或矛盾易激化;三是涉及賠償項目多,如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醫藥費、傷殘費等。無錫法院經調研論證后,充分發揮法醫鑒定作用,建立起審判和法醫鑒定相結合的審案新模式。
一是充分發揮庭審質證作用,有效理清賠償項目、內容。庭審質證中改變以往當事人僅提出賠償總額的做法,要求當事人提出明確的賠償項目和賠償要求,如賠償誤工、護理、營養的期限等,同時讓對方當事人針對賠償要求提出異議的理由和事實。賠償要求明確后雙方爭議清晰,法院可以有的放矢的審理雙方爭議。
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承擔自己的舉證責任。針對以往受害人舉證意識不強,僅提供損傷或疾病證明材料,病史材料不齊的狀況,要求被害人提供完整反映損傷情況、治療、康復過程的相關病史資料(包括X片、CT片、MRI片等輔助檢查報告單),如不能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則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是對雙方爭議中涉及到醫學和法醫學方面知識的項目和內容,委托法醫進行鑒定。由法醫根據損傷或疾病情況、治療康復的過程,結合傷者的主張和對方的異議情況,審核傷者的主張是否合理,或由法醫提出相對合理意見,特別是對當事人傷后的誤工、護理、營養期限進行確定。
經過三年多的實踐和磨合,該模式日漸成熟,顯現出科學、合理、規范的特點,有效緩解了當事人的矛盾,提高了案件審理的效率和質量,當事人服判率提高,上訴案件明顯減少,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