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釋疑,是指人民法院對各類案件判決或裁定后,案件承辦法官主動向當事人詢問,對該裁判在證據采信、事實認定、裁判理由、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否存有疑問,并有針對性地作出解釋,屬于訴訟程序結束后的一種輔助訴訟完善的活動。作好判后釋疑工作,是滿足當事人司法需求,提升服判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舉措。

 

具體實踐中,司法公信力的基礎首先來源于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充分信任。裁判的效力和權威,又來自于當事人對具體裁判的充分理解和認可。法律文書作為法院裁判的載體,除因技術原因必須依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外,由于法律本身的規范和邏輯性,其的表述不同于其他文體,形成自身固有的表達方式,因而經常出現生澀難懂的情形,超出一些當事人的認知能力和水平。對裁判的猜疑和不滿由此而生,極易導致當事人不服裁判,直接上訴甚至引發涉法涉訴信訪。

 

在判后釋疑制度實施以前,能夠幫助當事人正確認識和理解裁判的渠道比較少,而且當事人還面臨著受到進一步誤導的風險。試想,面對不能令其滿意的判決書,大部分當事人最先想到的是受其委托的律師。律師的法律專業知識通常可以解決當事人的法律疑惑,但由于擔心委托人將敗訴責任歸結于律師能力,出于維護自身執業聲譽的動機,很難指望律師能夠完全站在公允立場、依照法律的規定去正確解釋并評價對其非常不利的裁判。實踐中,我們也發現,個別律師出于招攬業務的目的,為了慫恿當事人打官司,在訴前刻意隱瞞或縮小訴訟風險,而一旦敗訴則習慣性地將責任歸罪于法官的“不公”和“錯誤判斷”。讓這樣的律師進行“釋疑”,除了讓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產生更深的誤解之外,無法真正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除了律師,當事人還能求助于誰?還有一些沒有委托律師的當事人又該如何解決對于裁判的疑惑?媒體和專家是通常的選擇。但是媒體和專家的“釋疑”同樣具有局限性。盡管在某些案件上,媒體和專家的意見還是正確和中肯的,但更多情況下,他們聽到的只是一方當事人的陳述,看到的是單方面的證據和材料,其思維和判斷缺乏中立的環境和嚴密的程序。其分析案情、做出釋疑極有可能站在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不但不利于定紛止爭,反而極有可能加深當事人對裁判的誤解,激化對立情緒。

 

分析近年涉訴信訪案件情況,盡管絕大多數涉訴信訪案件的裁判正確,但為什么一些當事人不信任法院裁判,藐視甚至公然對抗法院的裁判?筆者認為,雖然有多方面原因,但當事人不能夠準確理解法院的裁判文書意旨,是一個重要原因。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推行法院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和判后釋疑制度。在法院裁判后對文書作必要的解釋,用法官在程序內不可能使用的“大眾話語”對證據采納、判決理由等方面作適度的講解或說明,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對提高訴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大有裨益。

 

一、實行判后釋疑,有利于當事人息訴服判,實現案結事了。法院法官做出裁判后,對當事人就裁判提出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解釋,幫助當事人全面理裁判內容,有利于引導當事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或者息訴服判,或者繼續訴訟,確保將糾紛一直置于法律程序中,發揮訴訟效力,實現司法救濟,減少涉訴信訪,促進社會穩定。

 

二、實行判后釋疑,有利于彌補裁判文書存在的“不足”。這里所指裁判文書的“不足”,不是文書本身存在表述上的遺漏或缺陷,而是指“法律語言”與“大眾話語”之間存在的表述差異。針對表述差異,法院一方面應當改革裁判樣式與寫作,加強對證據的分析和裁判理由的說明,讓更多當事人能夠讀懂法院的裁判文書;另一方面,實行判后釋疑,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建立交流溝通的橋梁,盡可能消除理解差異。

 

三、實行判后釋疑,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通過判后釋疑,可以讓當事人充分理解法院的裁決,提高裁判的公信力,減少當事人的上訴、申訴、縮短訴訟周期,降低訴訟成本,同時也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

 

四、實行判后釋疑,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形成良性裁判。良性裁判必須體現當事人自由、平等的對話交往,這樣形成的裁判才能被當事人理解和接受。判后釋疑制度合理運用的前提就是判決本身的正確性。一份判決由于法律觀、價值觀的差異存在,可能令人置疑。法官唯有審慎裁決,并對正確的裁決進行合法合理的解釋才能真正使當事人口服心服,贏得當事人的信任與尊重。另外,法官通過合法訴訟程序外的交流與引導,可以進一步了解掌握當事人的疑問或不滿的原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斷修正和完善裁判,有助于提高審判質量,促進良性裁判。

 

五、實行判后釋疑,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有多方面的,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正,不服裁判就是其中之一實行判后釋疑制度有利于當事人服判,促使當事人自覺、自愿去履行判決,節約法院執行成本,促進“執行難”問題的解決。

 

六、實行判后釋疑,有利于實現司法為民思想,提高人們的法治觀念。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部分當事人認為訴訟中自己與法官的關系仍然是“官與民”,并沒有建立正確的訴訟觀念,不知道良性裁判需要體現當事人自由平等的對話交往。判后釋疑充分體現了法官對當事人的法律引導和指導,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構筑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良性關系。法官在法律解釋中釋放“大眾話語”,使人民群眾對法律規則、法律適用有了親歷性體驗,潛移默化地接受法治觀念,為法治建設提供了扎實的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