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人身保險合同中比例表的適用
作者:蔣小云 發布時間:2010-12-01 瀏覽次數:650
原告夏某于
另查明,保險單“投保聲明”約定:茲申請投保上述保險,有關本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其他情況,貴公司業務人員或貴公司授權的代理公司、兼業代理機構已充分向本人作過解釋。原告夏某未在“投保聲明”一欄簽字確認。
分歧:1、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依據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進行理賠,構成八級傷殘的依據該表如何進行理賠?
2、原告夏某未在“投保聲明”一欄簽字確認,是否可以不受保險合同規定的約束,就保單的保險金額人民幣60000元要求被告A保險公司全額給付?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適用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進行理賠。本案中,被保險人豐某經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八級傷殘,尚未達到比例表中所規定的第七級傷殘的起賠點,所以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A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夏某向被告A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定額保險,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單的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應確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中國保監會下發的(1999)237號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該比例表共計七級34條。比例表系保險監管機構強令各保險人采用的,是費率厘定、條款制定的基礎,應予以適用并做適當變通。本案中,被保險人豐某經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八級傷殘,已造成事實上的殘疾后果,雖然尚未達到比例表中所規定的第七級傷殘的起賠點,但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保險的補償原則,被告應按照比例表中所規定的第七級予以賠償。保險合同中“投保聲明”的內容沒有對保險條款的內容作出變更,因此原告在“投保聲明”一欄未簽字確認,只是說明保險人未履行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該份保險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但保險單中已明確載明保險條款內容,而原告在庭審中也明確陳述其本人知道購買的保險品種。保險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故原告夏某所主張的因被告并未對投保人說明投保內容,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所明確載明的保額60000元予以賠償的理由不成立,不應被采納。故本案中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應為:60000/2×10%,即3000元。綜上所述,被告A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原告夏某保險金3000元的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