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于2010330向被告A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定額保險一份,保險時間自2010331零時起至201133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單中載明指定車輛號牌號碼為蘇F5L112,行駛證核定載客2人,保險方案為(全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人民幣60000元,每座保險金額=全車保險金額/行駛證核定載客。保險單背面載明保險條款,保險條款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該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以及每座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20106198時許,夏某父親吳某駕駛蘇F5L112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夏某母親豐某),行至江蘇省如東縣岔河鎮古北村時,與轉彎的蘇0624903變型拖拉機發生碰撞致乘坐的豐某受傷,后經如東縣中醫院檢查發現脾臟出血,于2010627行了脾臟切除手術。2010816經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豐洪美因交通事故致外傷性脾破裂,行脾臟切除,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并出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事故發生后,原告夏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A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6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另查明,保險單“投保聲明”約定:茲申請投保上述保險,有關本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其他情況,貴公司業務人員或貴公司授權的代理公司、兼業代理機構已充分向本人作過解釋。原告夏某未在“投保聲明”一欄簽字確認。

 

分歧:1、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依據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進行理賠,構成八級傷殘的依據該表如何進行理賠?

 

2、原告夏某未在投保聲明一欄簽字確認,是否可以不受保險合同規定的約束,就保單的保險金額人民幣60000元要求被告A保險公司全額給付?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適用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進行理賠。本案中,被保險人豐某經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八級傷殘,尚未達到比例表中所規定的第七級傷殘的起賠點,所以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A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夏某向被告A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定額保險,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單的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應確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中國保監會下發的(1999237號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該比例表共計七級34條。比例表系保險監管機構強令各保險人采用的,是費率厘定、條款制定的基礎,應予以適用并做適當變通。本案中,被保險人豐某經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八級傷殘,已造成事實上的殘疾后果,雖然尚未達到比例表中所規定的第七級傷殘的起賠點,但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保險的補償原則,被告應按照比例表中所規定的第七級予以賠償。保險合同中“投保聲明”的內容沒有對保險條款的內容作出變更,因此原告在“投保聲明”一欄未簽字確認,只是說明保險人未履行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該份保險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但保險單中已明確載明保險條款內容,而原告在庭審中也明確陳述其本人知道購買的保險品種。保險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故原告夏某所主張的因被告并未對投保人說明投保內容,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所明確載明的保額60000元予以賠償的理由不成立,不應被采納。故本案中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應為:600002×10%,即3000元。綜上所述,被告A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原告夏某保險金3000元的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