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繁榮,中小企業發展,順應資金需求,民營擔保公司應運而生。民營擔保公司根據自身的實力和信譽,承擔數倍其資本的擔保能力,在社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發揮經濟杠桿作用和乘數效應,在解決資金融通、促進企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廣陵法院在審理有關民營擔保公司向貸款人行使擔保追償權的糾紛中發現,資金市場潛在的高利潤,使得少數民營擔保公司為追求最大化利益,刻意規避不得從事貸款業務的禁令,以擔保為名,假借他人為名義上的借款人,自身以擔保人名義實施擔保,變相放貸等現象應當予以足夠重視。

 

民營擔保公司違規變相發放貸款現象,產生原因:

 

一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是較普遍的現象,企業信息透明度較差,金融機構很難從企業獲得真實的財務信息。銀行等金融單位為自身風險防范需要,拒絕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而民間借貸又很難在短時間內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大量資金,且弄不好還會背上非法集資的嫌疑。

 

二是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銀行獲得利息幾乎不承擔風險,擔保公司承擔風險而所獲利益甚微,導致擔保公司在資金充裕時就中取利,以他人借款為名,變相發放貸款,通過反擔保形式行使追償權,保證利益實現。

 

三是擔保公司在資金融通中的作用尚未被公眾理解和接受,少數人仍然認為是國家允許開辦的民間“銀行”,所以,向擔保機構借款也就不足為怪。

 

四是國家對擔保公司缺乏有效的監管。擔保公司就組織形式來說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民營企業,政府除了宏觀調控,并沒有必要干涉企業的內部事務。而就民營擔保公司的經營性質而言,由于涉及資金運作,如果缺乏金融監管,利益驅動,個別擔保公司違規運作就不可避免。

 

民營擔保公司違規變相發放貸款,擾亂了金融秩序。民營擔保機構借出款項往往都抬高利率,有的高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另外還要求承擔違約金、支付因訴訟產生的費用、因變現擔保物產生的費用,導致中小企業在資金困難面前再受重壓。有些企業不堪重負,只能再次借貸,發展至無法組織生產,甚至倒閉。有的民營擔保公司在借款到期后,為收回貸款,不得不采取措施,甚至雇傭社會閑雜人員上門討債,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威脅。

 

為此,對民營擔保公司變相放貸現象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明確專門的監督機構,施以監管職責,實施有效的監控。建議人民銀行擔負起監督管理民營擔保公司這一特殊的非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制訂相關制度,要求民營擔保機構就營業情況進行登記備查,定期檢查,保證金融秩序穩定。

 

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目前,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是較普遍的現象,企業信息透明度較差,金融機構很難從企業獲得真實的財務信息。近年來,地方政府雖然在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和企業信用信息庫建設上作了一些工作,但各個職能部門的企業信息系統多是相互獨立,沒有形成統一的、完善的、權威的企業及個人信用信息體系。加強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為金融單位決策提供翔實的資料保證。

 

三、國有商業銀行要靈活掌握放貸標準。實踐中,銀行不敢放貸,而擔保公司敢于擔保,甚至自己變相放貸,說明申請貸款人具備了一定的信用基礎,銀行把這些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拒之門外,中小企業只能轉投擔保公司,經過擔保公司的利益盤剝,進一步加重了企業負擔。所以,對于具備一定信用基礎,能夠為自己貸款提供擔保的中小企業,銀行應當給予資金扶持。

 

四、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在一定限度范圍內可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堵不如疏,與其任民營公司變相放貸,不如適當放開,加強管理,確保資金流通順暢,促進市場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