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惠山法院反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件中傷殘評定問題應引起重視
作者:欽駿 發布時間:2010-12-01 瀏覽次數:1089
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般處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規定,目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案件中,因傷殘評定問題在定案量刑上引起的一系列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主要成因:1、按照有關文件精神,目前關于“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的標準,一般應參照“工傷鑒定標準”,將六級以上傷殘視為嚴重殘疾。但實踐中,公訴機關舉證的法醫鑒定書中僅就被害人的傷勢是否構成重傷做出鑒定結論,具體的傷殘等級卻不在鑒定范圍之內,使法院對被害人是否達成六級以上傷勢的判定缺乏依據。2、關于對構成六級以上傷殘的,是否應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刑期,目前存在爭議觀點。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只要構成六級傷殘以上即可,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傷殘等級須滿足六級以上的條件外,且須法院判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特別殘忍手段”。3、此類案件中,被害人雖然常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要求做傷殘鑒定。但民事賠償的傷殘鑒定依據是“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與刑事上確定傷殘等級的“工傷鑒定標準”不盡相同,不宜直接引為刑事定案依據。
表現:1、針對偵查機關未作傷殘等級鑒定的案件,公訴機關的指控刑檔不明,造成法院無法確定被告人的量刑檔次,故需要對可能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進行補充鑒定。但究竟是由法院交由偵查、起訴機關委托補充鑒定,或由法院直接啟動鑒定程序,目前在操作上尚不統一;2、如法院直接委托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則面臨著鑒定費用無法妥善解決的障礙,同時將影響到案件的審限。3、如存在附帶民事訴訟,則司法機關需委托鑒定部門對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分別做出傷殘等級鑒定,在一定程度上將增大法院及當事人的負擔,是否必須亦值得商討。
對策:1、針對如何把握被告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這一問題,建議上級法院就爭議問題盡快形成明確意見,從而指導下級法院統一觀念、明確辦案思路;
2、關于傷殘等級鑒定問題,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加強協調,統一做法,爭取將傷殘等級鑒定問題在偵查階段一并解決。如確實需要在審判階段完成該項工作,則爭取安排一定的經費保障,確保法院的鑒定工作能順利開展;
3、針對 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刑事方面存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調研。如確實無此必要,建議在可行的基礎上盡可能的將上述標準統一,從而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或增加當事人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