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構建和諧需要更多實名曝光
作者:李曉東 陳偉偉 發布時間:2010-12-01 瀏覽次數:929
首先從憲法和民法角度講,曝光違法行為并沒有侵犯公民的私權利。作為公民合法的私權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曝光違法行為看似違背了憲法和法律。但是,私有財產權真的是不受限制的權利嗎?從法理角度講,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力(權利)。事實也證明,權力(權利)不受限制必然導致濫用。為了限制私權的濫用,作為母法,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作為私法,民法通則第七條也明確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違法闖紅燈車給廣大民眾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即為了民眾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所采取的曝光違法闖紅燈的行為,在實質上是對公民在當前條件下正確行使私權的引導與規范,而并不是侵犯公民的私權以及所謂的公權擴張。
其次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曝光違法行為雖然對公民私權進行一定的限制,但沒有侵犯公民的私權。如前所述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會受到一定限制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這種限制是合理的。政府如何在公民的隱私權和改生命安全之間進行取舍呢?我認為要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包含以下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原則,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達成并且是正確的手段。2、必要性原則,其是指在前述“適當性”原則已獲肯定后,在能達成法律目的諸方式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狹義比例原則,即行政權力所采取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具體講,要求行政主體執行職務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就方法與目的的關系權衡更有利者而為之。公民的生命安全比起隱私權的保護顯然更為重要。因此,曝光違法闖紅燈的行為,換來的卻是道路的暢通和民眾的生命安全,以較小的犧牲得到較大的收益,這也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
再次曝光違法闖紅燈的行為也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嚴峻形勢使然。我國官方統計數字報告,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超過10萬人,平均每天293人,穩居世界第一。每5分鐘就有一人喪身車輪,每1分鐘都會有一人因為交通事故而傷殘。我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布的我國道路交通傷害狀況表明,我國有30%的傷害死亡是由于道路交通傷害導致的。每年10萬以上的人死亡與保護所謂個別人的隱私權那個更為迫切那個更為重要?“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這種隱私權比起來人的生命以及社會良好秩序,顯然顯得微乎甚微。
最后從私權的歷史發展來分析。在世界范圍內,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私權神圣不可侵犯,作為新興資產階級的一個口號被極力維護,它保證了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同時也使資產階級制度得以推行。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私權的不斷擴張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甚至危及到國家的根本制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掌握政權的統治者開始對私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整體的向前發展。比如,為了維護市場交易中的弱勢群體,而頒布《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即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國家可以對私權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
因此,正像盧梭說的那樣,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自由是有限度的,沒有絕對的自由,公民的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但必須以不妨礙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為限。即私權利的行使應當合理,而不能濫用。隱私權當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