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是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后,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后,另一方處于下落不明狀態,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動,是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案件日趨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廣大農民紛紛外出務工,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婚姻當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導致婚姻生活名存實亡,一方當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訴訟離婚。還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責任、義務,有意不讓自己的行蹤被家人和親屬知道,也有部分夫妻為逃避債務、躲避計劃生育等人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達到借假離婚逃避法律的目的,這些造成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的案件增多。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有其積極的現實意義,但婚姻是關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關系,每一個家庭的穩定和諧都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從而準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顯得更為重要。

 

一、適用公告程序離婚的條件。

 

公告離婚這個概念很值得大家探討,公告離婚有人認為公告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后,下落不明當事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并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案件。這種說法中要求下落不明滿兩年與采取公告形式離婚法律的規定不符,法律并不要求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滿兩年才可采取公告形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也有人認為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后,下落不明當事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并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案件。這種說法中對于采取公告送達的條件表述不完整,依據法律規定并不是只有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的這一種情況,才能適用公告形式離婚。還有人認為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是在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從表面上看,公告離婚是一種新的離婚方式,是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一種新方法,但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采用公告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所以才被稱作公告離婚。上述比較一、二種說法更進了一步。筆者認為公告離婚是在當事人起訴離婚后,因一方當事人處以下落不明狀態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無法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當事人若仍未到庭應訴,法院將缺席審理案件,最終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他只是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送達采取公告的形送達法律文書,只是程序上適用了公告送達方式。

 

適用公告程序離婚的條件與其他案件沒有什么區別。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之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對于公告送達的條件有兩種情景一種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還有一種是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取的。同時有如下要求: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于一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以上是公告送達的條件及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同樣適用,送達是人民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審查是否適用公告送達也是人民法院的職權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證實受送達人處于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取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

 

二、適用公告程序離婚的幾點問題。

 

1、證實受送達人處于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取的舉證責任是人民法院還是一方當事人,同時證據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

 

2、離婚案件法院缺席審理判決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可能出現假離婚現象。部分夫妻人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達到借假離婚規避法律的目的。其次、可能形成新的撫養權糾紛。被告重新出現后,如被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雙方協商不成,原、被告雙方因爭奪撫養權問題而產生新的糾紛,容易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傷害,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最后,能造成財產分割不合理。公告離婚案件,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無法查清,夫妻財產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此時財產的分割對原告而言顯然不合理。

 

3、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案件的大量實事難以查清。審理案件時,雙方當事人處以對抗地位,只有一方當事人出庭并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法官聽信單方的片言片語,從而造成主觀臆斷,不利于案件的審理。

 

三、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應用注意的幾方面。

 

每一種法律規范的制定,都有其在實踐的積極意義,準確的適用避免法律規范本身存在的弊端,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作用。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對于解除死亡的婚姻以及部分當事人逃避案件審理具有重要的積極方面,但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準確把握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的法律規定,排除隨意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慎重考慮適用公告程序審理。證據的證明標準達到能夠適用公告程序的條件,應該是證據能夠充分證實一方當事人處以以上的狀態。其舉證責任不應該屬于當事人,應該是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證實的職權范圍,也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是否適用是法官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而作出的判斷,不能僅僅依靠當事人提供的幾份證明,就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對于任何能夠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聯系的信息都不放過,同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家屬、親戚、朋友加強信息的溝通與傳遞。在大量的事實證實了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

 

2、規范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盡可能的讓受送達人知道被起訴的信息。由于大量的流動人口多是外出務工人員,其所從事不同工作環境或者其所同社會接觸面狹窄等原因,使其很難從報紙上得知道送達信息,盡可能的同時適用多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除了采取在人民法院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公告送達的目的是讓受送達人得到被起訴的信息,而不僅僅是形式,作為法官必須認清適用公告離婚時,盡可能用多種方式使所發的公告盡可能的將信息傳遞到受送達人。

 

3、穩妥處理好財產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被告沒有出現,很多情況很難查明,故不易判定,可以有原告代為管理,子女可有原告撫養,對于撫養費用待被告出現另行主張。

 

4、深入查清案件事實,準確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標準,審慎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離婚案件的原告是直接與法官接觸者,原告的稱述及其提交的大量證據證明了自己的訴訟主張,法官不能迷失在先入為主和原告的對方意識表示之中。一定要深入查清案件事實,對于證據的認定及采信力爭做到客觀公正,把握好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標準,審慎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總之,婚姻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每一個家庭的穩定團結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對于適用公告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在開庭前法官應深入調查案件事實,增強庭審中法庭調查深度的和廣度,避免因被告缺席審理所帶來的弊端和對于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