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分析房屋征收案件中存在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周曉文 陸亞嬋 發布時間:2010-11-30 瀏覽次數:775
近三年來,鹽城亭湖法院審理涉房屋征收行政訴訟案件計127件,其中房屋拆遷行政裁決55件,行政許可46件,其他類型26件,其中被告敗訴的有4件。該類案件主要集中于行政裁決和行政許可這兩種類型,占全部涉房屋征收行政訴訟案件的80%。筆者對該類案件的梳理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房屋征收許可不規范,不能嚴格執行相關許可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實中存在手續不全就予以許可,事后補充相關材料的問題,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2、房屋征收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文件不規范。大多數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便函的形式出現,嚴肅性、權威性遭到百姓的質疑,也是引起房屋征收過程中的矛盾的誘因之一。
3、房屋征收資金的監管不到位。無有效主體對房屋征收資金進行有效監管,銀行僅出具拆遷人存在該行的資金數額,以此表明房屋征收資金到位與否,而缺乏對該資金用途的動態監管。
4、房屋評估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市場化評估名不副實,評估價格明顯偏低,存在由拆遷人左右房屋評估價格的情況;評估機構選擇存在問題,剝奪了部分甚至于可以說是大部分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權。房屋評估報告的科學性不夠,城市化建設進程加快,房屋價格節節攀升。相關房屋拆遷評估的政策卻若干年未變;評估時點確定不合理。拆遷許可的延期沒有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一再延期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
5、人員問題。拆遷裁決人員、聽證人員都作為拆遷指揮部的人員在拆遷現場參與拆遷,其中立性如何保證,所以作出的聽證或者行政裁決的信服程度就打了折扣。程序上都不能保證客觀公正,結果的正義性更無法實現。
二、對策建議
1、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設。行政機關要堅持依法行政,審慎作出房屋征收許可,嚴格依法許可;以司法建議形式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問題,及時與行政機關溝通,督促其及時糾正。
2、加強對評估機構、公證機構、銀行等相關機構的規制監督。評估機構、公證機構、銀行等中介機構參與房屋征收過程,缺少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管,導致現實操作中評估報告不科學、不合理,公證書無事實依據亂公正,銀行為謀取商業利益與拆遷人共同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等問題的出現。應設立專門的部門對相關機構進行監管,保證其各司其職,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3、加強房屋征收立法。對房屋征收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完善相關程序規定和權利救濟機制,實現行政與司法有法可依,以達到一方面保證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另一方面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正當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