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陽法院在處理一起離婚糾紛中發現少數收養子女行為未經合法登記留下諸多隱患的現象應予重視。

 

一、收養行為未經合法登記現象的特點

 

(一)絕對數量偏小,不容易被人注意 

 

收養行為未經合法登記的現象浮出水面的情形較少,不容易被人所察覺,隨著部分未經登記的被收養子女通過非法上戶口等行為,該現象更不容易被外人所知。以離婚糾紛為例,當事人對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名為婚生子女的登記內容不做否認表述的話,承辦法官難以發現其中的真相。如果夫妻存在不合法的收養行為,一旦通過法院的司法裁判行為就有可能堂而皇之地得到所謂的“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二)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域

 

由于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實施,隨著城市社區計生政策的大力宣傳,此類未經合法登記的收養行為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域。在社會保險特別是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健全的農村,“養兒防老”思想難以消除,部分夫婦因為經濟困難等原因送養親生子女的現象依然存在,這剛好實現了部分無法生育的夫婦領養子女的愿望。

 

(三)給當事人及社會留下諸多隱患

 

未經登記的收養行為給當事人及社會均留下諸多隱患,包括被收養兒童的人口統計問題,兒童入學接受教育問題,社會保險問題等,甚至在離婚糾紛中可能出現一對夫婦辛苦撫育被領養小孩十余載而無法被法律所確認的結果。

 

二、收養行為未經合法登記的原因

 

(一)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

 

此類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當事人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為了滿足一時的養育子女的愿望,欠缺長遠考慮,導致未經合法登記即收養子女的現象產生,同時為小孩及社會留下諸多隱患。

 

(二)行政執法審查不嚴

 

少數戶籍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不嚴,造成不合法登記狀態的出現。部分當事人托熟人找關系,讓被收養的小孩入戶到自己的家庭戶口簿上,并以收養人子女的名義登記在冊。

 

(三)相關部門宣傳不到位

 

民政局等行政部門有關收養行為合法程序的宣傳不到位也是此

 

類現象的一個原因。大多數當事人都是抱著良好的愿望進行收養的,只是相關法律了解不夠,或者害怕得不到批準,加上宣傳不到位,使得當事人“生米煮成飯”的僥幸心理得以產生。

 

三、處理收養行為未經合法登記涉訴案件的應對策略

 

(一)認真審查證據,謹慎審理涉訴案件

 

收養行為未經合法登記涉訴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需要承辦法官認

 

真謹慎地審查相關證據,以防出現錯誤裁判的不利結果。

 

(二)加強司法建議工作,促進收養行為的規范化

 

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向民政局、戶口登記等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

 

議書,提醒相關部門行政部門執法不嚴的現象,以此促進收養行為的規范化。

 

(三)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加強法制宣傳

 

積極與民政部門、戶籍管理部門溝通,加強新婚夫婦收養法律知識的學習,從源頭上消除部分新婚夫婦錯位的收養觀念;同時協助戶籍管理部門加強戶口登記特別是子女入戶等重要親屬關系的法制化宣傳工作,確保收養子女戶口登記的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