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月份,高港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13件,占當年所有商事案件的比例6.9%。管轄權異議案件全部駁回,被駁回或對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全部上訴,上訴率達到100%,且也都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由于現(xiàn)行管轄權異議及規(guī)定得過寬而沒有任何限制,在實踐中已成為惡意當事人拖延訴訟或者濫訴屢試不爽的手段。當前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的現(xiàn)象較為突出.應采取措施予以遏制。

 

一、濫用管轄異議的原因

 

(一)拖延審理周期。當事人明知自己應承擔義務和責任,但為拖延訴訟,給自己爭取一段較長的履行義務期限。無論二審結果如何,其延長訴訟時間的目的已達到,利用法院審查管轄權的時間轉移財產或逃匿,以達到對方當事人即使勝訴也難以執(zhí)行回應得的財產的目的。

 

(二)提起管轄異議條件寬泛。現(xiàn)行民訴法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未加任何限制,只要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不論有無理由及依據(jù),法院就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出上訴,大量訴訟時間最終被浪費。

 

(三)缺乏制裁機制。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付出的成本遠低于可能獲得的不當利益,對于該現(xiàn)象沒有相應的制裁機制。

 

二、濫用管轄異議的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法院內部的協(xié)調工作。嚴格立案審查,并對影響管轄的標的、被告所在地等各方面因素進行嚴格審查,合同類案件重點審查合同履行地,對不屬于本院管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從源頭上減少管轄異議案件??s短審理時間,設置專人處理管轄異議的審理和上訴案,對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的程序和時間作出明確規(guī)定,使管轄權異議不再是拖延時間的工具。簡化交接流程,現(xiàn)行做法大多是等送達回證收到后,訴訟費預收后,案卷材料裝訂后才可以進行移送,花費時間較長,應對管轄權異議的案件規(guī)定快速處理的流程,提前進行書面審理,規(guī)定卷宗移交的時間,并且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建立案件專人定期交口對接制度,以方便管轄異議案件的快速交接。

 

(二)嚴格管轄權異議行使條件。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例如主體條件,時間條件,證據(jù)條件等,具體可借鑒《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關于起訴條件的規(guī)定。建立損害賠償制度,可將濫用訴訟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對提出管轄權異議可能引起的費用,由在管轄權問題上敗訴的當事人承擔。

 

(三)完善相關制裁措施。對查證屬實的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可以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處以一定的罰款,具體罰款數(shù)額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且在實體判決時可以確定提出管轄異議當事人在敗訴時應承擔的遲延履行金,具體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四)加強律師職業(yè)道德。加強與法律服務行業(yè)主管部門溝通聯(lián)系?;诼蓭熢跒E用管轄權異議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對律師該種行為的規(guī)制無疑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建議向法律服務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用實際案例和數(shù)據(jù)說明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規(guī)范訴訟代理行為,處分惡意明顯的濫訴行為,加強律師職業(yè)道德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