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該規定)正式生效。該規定生效后,全國各地法院廣泛適用,制作發布了對于“老賴”的限制高消費令,促使一些“老賴”主動履行其法定的還款義務,使法院執結了一批久拖不決的疑難案件,給“老賴”們敲了一次警鐘,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但是該規定在具體操作適用過程當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筆者下面試從協助執行的角度試著予以探討。

 

首先,法院需要哪些部門單位予以協助執行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從中可以看出,協助單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該規定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車管、工商、房管、鐵路、民航、建委等部門單位,這些部門單位的職能主要是社會管理,此類協助單位數量有限,不以營利為目的,管理水平和自動化程度較高,在其他一些事務上協助過法院,因此協助法院執行該規定在操作上比較容易。另一大類是該規定中的服務性單位,它們以營利為目的,自動化程度參差不齊,數量較大(在一些大城市,可以說數量龐大),從協助法院執行該規定的操作難度角度來說,又可以將它們分為兩小類:一小類是協助執行該規定操作難度較小的單位,如星級以上賓館、高收費私立學校、保險理財產品的銷售單位等,由于其本身的管理要求較高,管理較為規范,可以獲取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從而便于從眾多的普通消費者當中識別“老賴”,便于協助法院執行該規定;另一小類是協助執行該規定操作難度較大的單位,如酒店、夜總會、旅游點、度假地等,由于其在經營過程當中,一般不需要消費者出示身份證明,且這些單位在消費者管理方面大多沒有實現信息化,不能從眾多的普通消費者當中識別并尋找到需要限制高消費的”老賴”,這些單位很難協助執行該規定。

 

其次,我國城市化進程正不斷深入,城市規模正不斷擴大,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在這些大城市、特大城市里,需要協助執行該規定的消費場所很多。如筆者通過網上調查南京市可預訂的賓館,發現網上查到的五星級賓館有13家,四星級賓館有25家,三星級賓館30有家,二星及以下的星級賓館有87家,合計155家,如果加上其他的需要協助執行該規定的消費場所和部門單位,在南京就會有成百上千個,這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巨大的成本。另外,一些需要協助執行該規定的單位,會在經營方面發生變化(如在酒店行業里,遷址、倒閉、新開張、更換經營主體等情況就很普遍),會增加法院在適用該規定時的難度。

 

再次,執行中有這樣的情形:部分“老賴”由于生活或者工作的需要,往往不經常在執行法院所在的地區,他們生活工作和消費的場所多在其他地區,很可能生活工作和消費在幾個相距較遠的城市之中,因此執行法院需要到相應的城市,需要這些城市的相關單位協助執行。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遇到的困難會更多,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會更大,工作量會增加很多,本來緊張的各種資源會更為緊張,進而影響法院其他一些工作的開展。

 

最后,“老賴”的高消費行為和普通消費者一樣,很多情況下都不是一個人,他們或者與親屬家人在一起消費,或者與朋友同事在一起消費。在最后結賬的時候, “老賴”出資讓他人結賬和他人請客結賬往往很難區分。雖然只要是“老賴”們“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只要使其財產減少,都可以適用該規定,但是一般的普通消費場所本身作為營利單位,是不會區分也無力區分以上兩種情形的,這也增加了該規定在實際適用當中的難度。

 

以上幾個問題,是在實際適用該規定當中遇到的,為了更好地適用該規定,減少實際操作當中的難度,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加強信用制度建設。西方國家的糾紛在法院審理之后,大多都能得到主動履行,經濟上欠債不還,久拖久賴的情況很少,主要是因為其信用制度比較完善,“老賴”不履行法律義務所付出的誠信成本比較高,很多是其所不能承受的。中國的信用制度建設正處于起步階段,“老賴”因為不履行法律義務的不誠信行為所受直接和間接的損失較少,這些損失往往不能使“老賴”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不能制約“老賴”不誠信行為。因此,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可以從根本上減少“老賴”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

 

2、建立建全多方位的威懾機制。調動多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多方位的威懾機制,會增加“老賴”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成本,讓“老賴”認識到不履行法律義務,在很多方面都寸步難行。最近一段時間,法院同社區、國土、銀行、工商、稅務、車管所等部門搞的聯動機制,就充分調動了這些方面的力量,查找“老賴”的財產線索,促使很多“老賴”履行了其法律義務,取得了一些社會效果。同樣的,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方面,如果能調動相關部門的力量,建立建全多方位的威懾機制,也可以促使 “老賴”履行其法律義務。

 

3、控制適用該規定“老賴”數量。因為該規定只對有到該規定中的場所消費習慣的 “老賴”有效果,所以要執行人員仔細辨別 “老賴”是否可能有償還能力,是否有到該規定中的高消費場所消費的習慣,以控制適用該規定的“老賴”數量,充分利用法院有限的資源。

 

4、廣泛公示對于“老賴”的限制高消費令,及時處理舉報線索。廣泛公示對于“老賴”的限制高消費令,可以讓更多的、更廣范圍的人了解“老賴”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可以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加強對“老賴”的監督,使“老賴”在工作生活消費中受到更多的制約,從而促使“老賴”早日履行其法律義務。對于“老賴”是個人的情形,可以將限制高消費令公示在“老賴”的家庭住所附近、經常交際消費的地方、可能取得收入的地方,也可以公示在報紙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上。對于“老賴”是單位的情形,可以將限制高消費令,公示在相關個人的家庭、住所、工作地點、消費場所等附近,可以公示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還可以公示在該單位的相關業務活動場所。當有人提供 “老賴”違反該規定而高消費的線索時,法院要及時處理這些線索,如可以安排專門人員處理,可以設立專線電話等等。

 

5、實行有獎舉報制度。由于“老賴”的人數眾多,“老賴”高消費線索的發現不可能僅僅依靠法院、申請執行人等比較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應該依靠廣大的普通人民群眾。那么,如何調動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呢?實行有獎舉報的物質激勵方式,就是一個好法子。如:某法院在公示限制高消費令時,就明確給予執行標的10%的獎勵,另一家法院則在公示限制高消費令時,明確給予提供準確信息者人民幣500元的獎勵,這些方式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