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級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嚴格把關堵塞漏洞
發布時間:2004-12-03 瀏覽次數:1412
徐州某設備廠是成立于1957年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今年5月9日,該廠經過主管部門同意和政府批準,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破產條件,同意立案。5月13日,法院主持召開了該企業債權人和職工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因未提出有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問題,法院于5月14日裁定宣告該廠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成立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5月21日,該廠下崗職工向法院寫信反映:該廠原負責人在企業申請破產前有變賣機器設備清償個別職工內債的行為。接到群眾來信后,徐州中院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經查實,今年4月,該廠在準備申請破產前,未采取公開拍賣的形式,而是采取口頭協議的方法,將已經抵押的35套銑床、刨床、鉆床、車床等機器設備進行變賣。其中賣給社會自然人11臺套,價格61.3萬元,賣給由該廠原領導班子成員組建的民營公司24套,價格30萬元。擅自處置設備所得的90多萬元被該廠清償了部分內債。
法院審查后認為,該廠在申請破產前半個月內,惡意變賣幾乎是企業全部有效資產是嚴重違法行為,其行為性質惡劣,屬惡意逃避清算責任,該企業不應再享受破產制度保護,遂于7月9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了法院原破產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同時,向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對原企業負責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展開調查和處理。
該廠的主管部門對法院的建議非常重視,在組織專門調查組進行了深入調查后, 決定撤銷原企業領導中4名責任人黨內外一切職務,責令將私購的24套設備全部退回,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經過徐州產權交易所的公開拍賣,這24套設備目前以120萬元的價格成交。對于尚未追回的另外11套設備,徐州中院又于近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處理建議。
為防止少數人利用企業破產改制侵吞國有資產而一夜暴富的現象再次發生,徐州中院近日向各基層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企業破產重組,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確規定:今后企業破產改制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資產處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由拍賣機構公開拍賣,即使資產在拍賣中流拍的,原破產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也不得參與資產的轉讓與收購。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朱強、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