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能去北京參加這次活動,并代表江蘇法院在會上作我省法院開展涉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裁定工作的經驗介紹,真的非常榮幸。”今天,全國婦聯與聯合國駐華機構在北京共同舉辦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活動,作為全國法院系統唯一的參會代表,省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夏正芳行前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全國首個“人身保護令”

  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同時發出人身保護裁定,禁止施暴者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是以法制暴、保護受害者的有效手段。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判指南》,并確定我省無錫崇安區法院作為試點法院。省法院及時發出通知,要求崇安區法院高度重視,認真開展好試點工作。

  2008年4月,崇安法院掛牌成立了全省首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議庭”,進行涉暴婚姻案件的專門化審理,率先在全國探索司法反“家暴”之路。

  2008年7月,崇安法院受理了原告陳某訴被告許某離婚糾紛一案。陳某產后僅半年,許某就對她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就診病歷、婦聯組織出具的證明,并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請求法院禁止許某施暴。崇安法院經認真調查核實,認為許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陳某,2008年8月6日,崇安法院作出了我國首個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裁定發出后,公安機關及時啟動“五步工作法”,婦聯組織主動跟進、協助執行,在三方大力配合下,許某未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009年3月9日,崇安區法院、公安局和婦聯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和婚姻案件、切實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公安和婦聯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互間的協作流程。據統計,兩年多來,崇安區法院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40余件,發出人身保護令3份,無一暴力升級事件發生。

  在探索“人身保護令”之后,崇安區法院又掛牌成立了全國首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輔導室,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引進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輔導課程,并在涉暴婚姻案件的審判實踐中采信未成年子女證言,分割財產適當向受害方傾斜。這兩項創新之舉在全國范圍內均屬首例,為我國司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開啟先河。

  首份反家暴《指導意見》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政策法規保障是關鍵。早在2002年,省法院就與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婦聯等單位共同制定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任務。南京、蘇州、連云港等地法院也與相關部門制定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范性文件,為全省法院涉家暴案件審判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今年以來,省法院黨組更是將涉家暴案件的審判,特別是人身保護裁定工作的推動,作為人民法院化解涉訴矛盾糾紛,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重要抓手擺上議事日程。省法院會同省公安廳、省婦聯聯合出臺了《江蘇省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全省法院、婦聯、公安共同開展對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保護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也是全國首家在省級層面全面推行人身保護裁定工作的探索,無疑對江蘇全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據夏正芳介紹,與崇安法院的試點工作相比,全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指導意見》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適用范圍從傳統的離婚案件擴展到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保護范圍更加廣泛,從而大大增強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同時提升了人民法院處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時效性。只要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

  《指導意見》還有兩大亮點:一是明確了認定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報警、接警、出警記錄;鑒定資料、醫院病歷、傷情照片;加害人保證書、手機短信”等材料均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統一了全省法院的執法尺度。二是進一步加大了對再次施暴行為人的制裁力度。《指導意見》規定,施暴者再次施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收集固定證據,并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

  《指導意見》下發以后,全省各級法院均高度重視。南京、鹽城、揚州等中院已分別或正在抓緊與當地公安、婦聯組織聯合發文、召開會議,共同推進各地反家庭暴力工作。全省各地法院也陸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發出人身保護裁定。就在11月5日,高郵法院發出了揚州市首份人身保護裁定。法院根據原告孔某的申請及提供的材料,認定被告吳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在原告申請的第二天當即作出裁定,同時向當地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

  反家暴任重道遠

  家庭暴力是個沉重的話題,反家庭暴力工作是項長期且艱巨的任務,任重而道遠。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分別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全國各省市也圍繞家庭暴力出臺了多個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條款都是原則性的。

  據了解,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涉家暴案件遇到的難題是多方面的。由于受傳統觀念影響,婦女在受到家庭暴力時往往沒有勇氣尋求法律幫助,能忍則忍,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暴力行為。收集證據是個最大的難點。雖然目前對涉家庭暴力的證據準入已放寬,但知情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害怕施暴人員報復等想法,不愿為受害人作證。因此,法院目前能認定家暴的,基本上是根據加害人的自認,認定率非常之低。

  社會救助也是難題之一。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請求基層組織或有關機關予處理,但往往會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矛盾而處理不及時,救助不到位,以致暴力升級。另外,由于我國民訴法對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并未有特別的規定,法官對涉家暴案件的審理與其他的民事訴訟并無差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受害人權利救濟。

  據夏正芳透露,前不久,我省在編制《江蘇省十二五婦女發展規劃》的征求意見稿中將“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作為優先領域和主要目標,并在“策略措施”中提出“促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門合作一體化的工作機制……”江蘇在反家暴方面已走在全國前列,相信江蘇法院的人身保護裁定工作也將會為此提供更多的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