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目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指出現在人民陪審員制度最大的問題是陪而不審問題,并通過對陪而不審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指出其本質原因在于人民陪審員的專業素養難以適應現行制度所賦予其的職權,從而進一步提出解決此問題的對策,即應將人民陪審員的職能確定為僅認定案件事實,不適用法律,同時建立起大眾陪審與專家陪審的陪審制度。

 

關鍵詞:司法改革;陪審制度;陪而不審;專家陪審

 

 

引言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民主政治的組成部分,是民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創設的一項審判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借鑒國外的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度,通過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個案的審理來實現司法民主化,監督審判機關正確實施法律,促進司法公正。該項制度自從在中國實施后,幾經廢止與恢復,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和肯定,未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功能和作用。〔12004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2004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又聯合發布了《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在經過五年的實踐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而在制度建設層面上使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但實踐中,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仍有諸多問題亟需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三五綱要》)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動司法民主化進程,詞匯的變化亦指出了司法民主化的兩大看點,即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調解制度改革。根據《三五綱要》的改革精神,本文擬從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狀出發,指出目前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亟需解決的問題是“陪而不審”問題,并通過分析其原因,進一步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決定》的公布實施,并經過五年的司法實踐,目前人民陪審員的隊伍已經非常龐大,人民陪審員的參審比率、參審案件數量亦有大幅提升,此項制度對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的作用正日益增強。但毋庸諱言,《決定》仍然存在不少法律缺失,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性,實踐中不易操作。2010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公布了《規定》,大大豐富了《決定》的內容,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關系到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鍵問題,即陪而不審的問題仍然未從根本上予以解決,導致陪而不審問題仍舊是人們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持否定性評價的核心原因。其表現主要有三點:一是人民陪審員不參加審判活動,或僅掛名為合議庭成員但實際上不參加庭審,完全由法官主持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形成事實上的“不陪也不審”;二是人民陪審員雖參加庭審,但不參與合議或者在合議時以法官意見為主導,形成事實上的“陪而不審”;三是人民陪審員由于經常被邀請參加審判活動,形成事實上的職業陪審員,受個人私利影響,參與司法腐敗活動,影響審判活動的公平和正義。因此,從實踐的層面來深入分析和認識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中的缺陷,揭示“陪而不審”現象產生的本質原因,進而在制度完善方面提出有效可行的對策,仍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陪而不審”的本質原因:人民陪審員的專業素養難以適應現行制度所賦予其的職權

 

首先,由于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實行的是與大陸法系國家相似的參審模式,《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時,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有獨立的表決權。而依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人民陪審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亦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也即人民陪審員既要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又要對案件的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其權利亦為其義務。這一點在《規定》中亦有體現,《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但由于《決定》和《實施意見》對人民陪審員的專業素養及文化程度均未提出過高的要求,〔2〕應該說,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擴大司法民主,實現司法精英正義與平民正義的有機結合,使法院的審判結果能夠與廣大民眾的普通民意期望更好地相吻合。但同時帶來的問題是,由于人民陪審員大多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讓其全面參與審判,既負責認定事實,又負責法律適用,并享有與法官平等的表決權,顯然忽視了法律問題的專業性,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3〕因此,讓外行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對法律問題的裁判,顯然是難于勝任的。

 

其次,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迅速發展,各種專業化的立法大量出現。法律的復雜性使得司法成為一般人無法涉足的領域。法條“種類繁多,案例浩如煙海,必須長期刻苦鉆研者始能窺其堂奧。所以,社會上只能有少數人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可以成為合格的法官。”〔4〕而人民陪審員既沒有系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訓練,也不如法官那樣富有經驗和具有判斷力,再加上臨時參加案件審判,要求其像法官那樣對案件提出專業、準確的法律適用意見完全是強人所難。因此,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賦予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樣的權利,看似具有比英美國家陪審員更大的職權,實質上使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時難于確定自身恰當的角色定位。因此,要求作為外行的人民陪審員針對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作出判決,只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憑借自己的社會經驗對案件爭議形成的認識和對當事人的感情認同作出不依法甚至否定法律的判決;二是由于本身法律知識的限制不能掌握法律精神的實質,又由于臨時參審對案件事實的不確定認知,并基于作為普通民眾對法官的專業知識的尊敬和敬畏的心理,自然產生權威趨從心態,而在法律問題上聽憑法官決定,使其陪審意見成為法官意見的翻版。在實踐中,第二種結果占了絕對數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在要求人民陪審員行使與法官同等的權利,要求不懂法條的人民陪審員會準確地適用法條的情況下,必然造成人民陪審員對于專業性、法律技術性過強的審判活動不敢也難以發表意見,最終形成的結果往往是人民陪審員只以法官的意見為主導,從而造成“陪而不審”的現象普遍存在。

 

三、對解決“陪而不審”問題的對策思考

 

(一)將人民陪審員的職能確定為僅認定事實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雖然在立法上規定了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擁有同等權利,看似維護了人民陪審員的職權,但這種職權的混合實際上卻造成了由于人民陪審員的法律專業素養難以適應其職權而導致了“陪而不審”的現象,已如前述。另一方面,由于適用法律能力的不足,也造成了人民陪審員客觀上的不能審和主觀上的不敢審。正如龍宗智教授所指出的,“參審制最大的誤區,就在于讓非專業法官解決法律專業性問題,因此而違背了訴訟的規律。”正是這種誤區,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淪于形式,使人民陪審員成為擺飾。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人民陪審員的獨特價值不在于法律專業素養,而在于用豐富的生活經驗和專業知識來彌補法官的視角缺陷,通過參與個案的審理來實現公眾對司法的監督,用熟悉的生活語言和普通大眾的面孔來消除當事人的陌生感和對法院的天生排斥。因此,應將人民陪審員的職能進行適當限縮,具體而言,人民陪審員應僅負責和法官一起認定事實,而不參與適用法律,這樣才能使人民陪審員找到與自己相適應的角色定位,解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定位與其專業素養之間的矛盾,從而更好地切實發揮自己的職能和作用。

 

(二)建立大眾陪審與專家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現代高科技在社會生活中的滲透力也在逐步加強,并且人類的社會活動亦正向專業化的趨勢發展,由此使得金融、證券、網絡、醫療、知識產權等專業性很強的案件不斷增多。囿于自身知識的局限性,法官亦難以對此類專業性極強的案件作出客觀科學的事實認定。比如備受網民關注的“番茄花園”一案,〔5〕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對被告人陳述的計算機專業術語聽著感覺是像霧像雨又像風,完全聽不明白。而如果我國建立起專家陪審與大眾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則既可以增強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能力和社會效果的把握能力,又可以使專家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思維優勢與法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形成一種良性互補。對此,《規定》第五條已為我們提供了法律基礎: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范圍內隨機抽取。因此,在現階段,有條件的法院應明確規定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知識產權類、計算機網絡類、醫療糾紛類等案件必須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在形成較為可行的制度后,對其加以完善并大力推廣,爾后在全國建立起大眾陪審和專家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

 

論者或有認為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無需采用專家陪審員的方法,解決這些專業問題完全可以采用司法鑒定、專家證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方法來辦到,這與人民陪審員的職能定位無關。因為專家證人是獨立于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超然的獨立第三人地位,司法鑒定的結論因具有法定權威性而令人信服,專家證人向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提供的專業性意見僅供參考,因此更能保證法庭裁判的公正性。司法鑒定制度、專家證人制度等足于彌補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足,是司法體系內早已存在、行之有效的簡便方法,再創設專家陪審員這種制度難免有架床疊屋、避簡就繁的嫌疑。〔6〕但此種觀點只看到了制度的理論面,未看到隱藏于其背后的現實面,即現實的費用與時間問題。如果兩造當事人均為普通老百姓,而案件的標的又涉及到比較專業的問題時,此種制度一般均會被當事人排除適用。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每年專家出庭的案件平均不足全院案件的1‰,而申請司法鑒定的費用一般均在數千元以上,且鑒定時間普遍過長。因此,普通老百姓或者是因為司法鑒定費用過高承受不起,或者是因為司法鑒定的時間過長而不愿意選擇進行司法鑒定。此種情況下,由于法官對案件的專業問題又不了解,因此案件久拖不決,不僅造成案件的審限過長,當事人對法院也容易產生抵觸情緒。而如果有專家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則較容易認定,即提高了審判效率,又減少了當事人的抵觸情緒,有效避免了信訪案件的產生。

 

(三)建立分類人民陪審員名單

 

《決定》以及《規定》均明確表明應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具體可采用電腦隨機生成的方式進行抽取,但對如何選擇則未進一步加以規定。本文認為,由于對參加陪審的人民陪審員是以隨機抽取的方式來確定,因此不宜將人民陪審員長期固定在同一審判業務庭或合議庭內,應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根據人民陪審員的行業背景、地域分布、專業特長以及陪審案件的類型等,建立分類的人民陪審員名單。在此基礎上,對普通案件在全部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對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案件可在相應的分類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從而既滿足案件當事人對審判的信任要求,也適應案件審理專業化、人民陪審員選擇隨機性的要求,更有利于維護司法民主和公正。如筆者所在法院今年在選任新的人民陪審員時,就注意從醫院、審計、環保、規劃等各行各業中進行選任,爾后按其職業以及專業領域等進行適當分類,在審理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時,從相應的人民陪審員分類名單中隨機抽取,并及時與該人民陪審員進行溝通。實踐證明,此類由專家陪審員參與的案件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率也較高,可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結語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權威以及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價值,對于有利于更好地認定事實定分止爭、實現審判結果的正當化以及有利于判決的執行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價值。因此,在大力推動司法民主化的進程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及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改革及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首當其沖的即是應解決“陪而不審”問題,而解決“陪而不審”問題,關鍵是要使人民陪審員找到與自己相適應的角色定位,對人民陪審員的職能進行適當的限縮,以解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定位與其專業素養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