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成:構建培育司法核心價值觀的意義
作者:史良成 發布時間:2010-11-23 瀏覽次數:723
我國司法權來源于人民,必須始終依靠人民、服務人民,人民性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法官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直接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司法形象是司法內在因素所決定的外在表現在公眾心目中的總體反映和評價,“它通過精神層、制度行為層和物質層三個層面來體現,核心價值觀在這三個層次起著主導和靈魂的作用。”公正是靈魂,廉潔是基石,為民是主題,三者形成有機聯系的統一體。秉持公正之魂,則廉潔可期;謹固廉潔之弦,則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潔,“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才能真正落到實處、發揮實效。三者相輔 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鑄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構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為推動人民司法事業不斷發展的精神動力。
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價值目標,也是個人應有的美德。當代美國政治學家羅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按照現代政治哲學的觀點,正義具有多種形式,對社會來講,就是制度的正義,包括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對于個人來講,正義主要是指個人公正無私、公平正直的道德品質。從我國司法制度來講,不僅要追求司法制度本身的正義,更要追求司法制度在現實過程中的正義化實現。制度需要有人去遵守,也需要有人去執行,法官就是執行法律制度的人員,將司法制度的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統一起來的橋梁就是人民司法。因此,人民司法如果缺乏正義感,就很難正確地執行法律,就不能有效實施法律的監督和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行動,就不能實現社會的公正。司法既是正義的化身,也是正義的維護者。“正義感是司法正義之舉的內驅力,也是每個法官對抗邪惡的精神動力和精神支柱。”要讓公正、廉潔、為民真正成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價值觀,需要通過堅持不懈的學習、宣傳、教育,使之轉化為法官的職業群體意識和共同行動。核心價值觀是指在一個社會的價值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價值觀,代表著價值體系的基本特征,體現著價值體系的基本價值傾向,統率著其他處于從屬地位的價值觀念,是一種社會制度普遍遵循的最基本原則,是一種文化區別于另一種文化的基本價值觀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價值體系中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是我們民族長期秉承、又反映社會主義本質和建設規律的根本原則和價值觀念的理性集合體。它支撐著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長期實踐中的行為指向和行為準則,從更深層次影響著我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征程中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方式。因此,我們認為,核心價值觀不同于核心價值體系,它是對核心價值體系的進一步凝煉和抽象。如資本主義把“自由、平等、博愛”作為自己的基本價值理念,并以此為旗幟引領民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有四方面內涵,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又是這個體系的核心理念。
司法核心價值觀是整個價值體系的軸心,是精神支柱的內核,也是司法隊伍應長期秉承的根本準則和始終遵循的精神路標。“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的時代背景下,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多,難以預料的挑戰和風險明顯加大。”司法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做好構建和培育司法核心價值觀,既是有效履行人民司法政治和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斷提高司法隊伍的戰斗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客觀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