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蘇州虎丘法院積極運用訴前調解機制高效化解糾紛,不僅大大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卓有成效地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司法資源。然而,隨著訴前調解制度的不斷推進,一些不容忽視且亟待解決的負面問題隨之暴露出來:

 

(一)出現造假現象

 

1、身份造假。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過一方當事人攜其他人冒充另一方當事人一同到法院進行訴前調解,達成不實的調解協議,通過冒用身份的手段從法院騙取具有執行力的調解書,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2、授權委托造假。在房屋買賣糾紛中較為常見,在房屋存在多個共有人的情況下,其中一人偽造其他共有人對其簽發的授權委托書,進而使其擅自處分他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3、相關證據造假。在道賠案件中經常出現收入證明造假、居住信息造假、撫養證明造假等。這些造假現象的出現往往是由于基層村委會或相關組織出具證明制度不嚴格,通過人情關系等隨意開具虛假或空白證明;民間借貸中借條造假,以此制造虛假債務達到轉移財產的非法目的。

 

(二)出現虛假民事訴訟及虛假自認

 

1、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時有發生,當事人雙方往往通過制造虛假的債權債務糾紛達到協助該當事人轉移財產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另外一些與一方當事人相關的諸如離婚案件或破產案件的處理,造成損害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后果。

 

2、虛假自認。由于當事人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并且自認的內容可直接用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因此常被惡意串通的雙方當事人所利用,使法院在認定虛假案件事實基礎上做出調解書,達到當事人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目的。

 

(三)輕視或惡意利用訴前調解

 

1、輕視訴前調解程序,人為制造調解困難。有些當事人及律師由于從心理上不重視訴前調解程序,因此在調解過程中表現出諸多的不配合:到案不及時、對于訴前調解態度消極等等,刻意制造調解障礙。

 

2、利用訴前調解程序惡意拖延訴訟。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當事人或律師惡意利用訴前調解程序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即一方當事人在根本沒有調解意愿的前提下只是一味地利用訴前調解這個程序拖延整個訴訟進程,企圖以此耗費另一方當事人的人力物力財力來達到拖垮對方的目的。

 

針對上述在訴前調解機制運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現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1、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作為主持訴前調解的法官應加強對進入調解程序的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的核實,尤其注意核對照片防止冒名頂替調解事件的出現;授權委托書應以在法官面前親自簽發為原則,對于授權人在外地的授權委托的真實性核查可以通過與各授權人聯系或要求提供公證文書等手段進行核實。

 

2、以司法建議的形式督促基層及相關組織嚴格開具相關證明的程序,從源頭上封堵漏洞;其次,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要注重通過與當事人的言語交流輔助判斷證據的真偽。

 

3、更加注重對證據材料的審核判斷。對于防范虛假訴訟和虛假自認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加強對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因此法官要高度重視對證據材料的嚴格審查——即對證據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審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虛假訴訟和虛假自認現象的出現。

 

4、對造假者或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查實后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有關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上述有關人員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告。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通告,并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