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保險合同當庭被判無效
發布時間:2004-11-16 瀏覽次數:1472
案情概括
姜平(化名)是南京某研究院的職工。1998年年底,研究院為她和同事投保了團體“新世紀養老保險”,單位為此共支付保費60萬元。但今年5月,姜平和同事們突然聽說保險公司已一次性將總額為62.7萬元的養老保險金全部付給了研究院。明明自己才是被保險人卻拿不到保險金,姜平想不通,便和另外9位同事一起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并以保險公司侵犯保險受益人利益為由,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按每人7841元的標準支付保險金。后經被告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又將研究院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庭審。
庭審直擊
9點30分,主審法官準時敲響法槌。法官根據訴、辯雙方觀點,歸納出3個爭議焦點,其中焦點“保險金究竟該給誰”引起了在場所有人員的關注。原告認為,職工作為“新世紀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理所應當從保險公司領到足額的保險金;被告認為,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以轉賬方式交給投保單位依據的是保險合同和保監會等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事實上,從1999年起保監會就正式發文叫停了這種機關、國有企業用公款,集體投保商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做法,并明確做出上述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此險種“洗錢”或將國有資產轉為私人財產的做法。現在,保險公司已將保險金給付投保單位,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至于研究院再以何種方式分配這筆錢,就和保險公司沒什么關系了;第三人認為,因為改制后單位的性質也發生了改變,這筆錢讓他們很難辦,只好再交給改制前的主管機關處理。職工因此拿不到錢實在與他們無關。
11點30分,三方代理律師發表了最后辯論意見,合議庭宣布休庭30分鐘,退席評議后再做判決。
意外判決
再次開庭時,主審法官宣布了合議庭的評議意見。可當法官清晰地說道:“本院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于1998年簽訂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并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時,所有的人愣住了。
原來,在剛才長達2個小時的庭審中,雖然3方的觀點差異很大,卻沒有一方對保險合同本身的效力產生疑問,也沒有提出要求法院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的訴請。一般說來,這也意味著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已經超出了法官的審查范圍。
讓我們再來聽聽法官是怎樣論述其判決理由的呢?
理由一:保險合同違反《民法通則》第73條
法條內容:“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法官說理:研究院向保險公司投保時還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財產屬國有,動用起來應在國家授權范圍內,否則就構成對國家財產的侵害。本案中,研究院用公款為部分職工購買保險,但保險金歸職工個人。這樣做的后果,是將單位的財產轉化為部分職工個人所有。
理由二:符合法定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
法條內容:《民法通則》第58條第7款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官說理:仔細計算就會發現,60萬元保險費3年到期后所得“利潤”,并不比同期銀行同額存款的利息高,被保險人并未從中獲得更大的保險保障。法院據此認為研究院購買保險的目的是以“合法的保險合同形式向部分職工違規分發事業財產”,因為綜觀庭審,研究院都沒有提供出將這筆財產轉化為個人所有的合法依據。
理由三:法院依職權審查
法官說理:審理中,雖然3方都沒有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但法官基于上述理由,完全有權在仔細研究分析的基礎上果斷依職權進行審理,維護社會和國家的利益。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