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總體情況

 

2008年邗江法院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272件,503人,其中新生代(1980年后出生)農民工犯罪案件119件,202人,占結案總量的44%,犯罪人數占總判決人數的40%2009年該院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343件,540人,其中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共177件,278人,占結案總量的51%,犯罪人數占總判決人數的51%20101-10月份,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283件,317人,其中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共126件,146人,占結案總量的45%,犯罪人數占總判決人數的46%。 由此可見,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現象嚴重,成刑事案件高發人群。

 

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基本特征

 

1、侵財型犯罪為主。高發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盜竊、搶劫、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財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2、多為共同犯罪。從犯罪形式看,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具有從眾性和團伙性。表現出顯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齡走低。犯罪時年齡不滿25周歲的、占總人數的80左右%,呈現明顯的低齡化。

 

4、流動性犯罪居多。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流動頻繁,就業狀況較差,大多數無固定收入來源。

 

5、暴力犯罪趨向明顯。新生代農民工多是年輕人,做事易沖動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對消費的欲求和對財產的占有欲,他們往往通過搶劫、搶奪等暴力手段達到目的。0809年兩年內共審結搶劫案件1631人,且有逐年增多的趨勢。

 

6、改造困難。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往往很難徹底改造,社會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險性都很高,累犯、慣犯犯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高發的原因

 

1.攀比意識導致心理失衡。侵財型案件高發的原因在于:新生代農民工喜歡追求時尚,消費觀念前衛,注重享樂,理財觀念較差。隨著城市消費觀念,消費水平不斷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工資水平沒有隨之增長,使經濟上常常入不敷出,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財能力上的不足,容易因過度消費陷入經濟困境,導致心理失衡,容易誘發侵財產性犯罪,滿足的經濟需求和虛榮心理。

 

2.競爭激烈導致好逸惡勞。新生代農民工與城市同齡人一樣,雖然在農村,但獨生子女的增多,觀念的改變,他們很少務農。長期在城市生活使他們習慣于城市的繁華與生活節奏,有著自己的夢想。但現代城市充滿機會,競爭性極強,由于自身的素質限制,新生代農民工只能從事最苦、最累的薪水較低的工作。但競爭的激烈和艱難以及客觀存在的貧富差距,使他們實現夢想的機會變得渺茫。同時他們也缺乏父輩吃苦耐勞的精神,這種矛盾的心理使得他們往往好逸惡勞,甚至是不勞而獲。

 

3.社會歧視導致心理扭曲。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工資報酬最低的5個行業是農林牧漁業、批發、零售貿易服務業、采掘業、建筑業和制造業,這些行業的工資都低于平均工資水平。而新生代農民工卻在這些行業的就業比例中占82.5%。而且在相同工作中往往因戶籍等制度的限制不能與本地市民享受同樣的待遇則。客觀上在生活、就業中也往往容易受到歧視,導致新生代農民工對立情緒濃重,容易產生心理扭曲。

 

四、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預防對策

 

1、改革戶籍制度增加歸屬感。改革戶籍制度,讓進城農民獲得在城市發展的機會,才符合我國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趨勢。將擁有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農民工作開放城市戶口的對象,對通過自己誠實勞動、合法經營的農民工優先考慮。增強他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激發他們工作熱情,使他們通過身邊人的真實范例進行效仿,鼓勵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形成良性循環,增強農民工對城市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2、完善社保體系保證生存空間。不斷完善針對農民工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的繼續教育,提升就業技能。將農民工子女納入到當地義務教育體系,使其與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優質教育。加大對農民工的醫療衛生投入,幫助他們解決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改善農民工的居住條件。逐漸使其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3、強化法制教育提高道德素質。因教養等因素,新生代農民工往往法律意識淡薄、道德水平不高,我行我素,行為放任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對此要加大對農民工的法制教養和道德宣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定期或不定期地進對農民工集中的企業開展普法教育活動,形成長效普法機制。進行訴訟輔導,培養他們依法維權意識,改變他們非理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并提供及時的法律援助。加強對農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強他們的自我約束力,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社會榮辱觀和價值觀,鼓勵并引導他們通過自身努力來實現人生價值。4、寬嚴相濟鋪平復歸之路。正確把握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犯罪的新生代農民工按照情況區分對待。對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或是慣犯、累犯的,嚴厲打擊;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過失犯等,根據其悔罪表現和人身危險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對判處刑罰的,要幫助他們認真改造或接受矯正,培育他們自食其力的能力并盡快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