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是指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計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征收的一項補償性資金。實行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將對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增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法制意識,規范、調節公民的生育行為,履行實行計劃生育義務,起到重要的保證和促進作用。

 

近年來我院受理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執行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所占比例較大,而實際執結率與其他類案件相比一直低位徘徊,在一定程度上既制約著計生工作的良性發展,同時也影響著司法的權威。筆者擬從本院社會撫養費征收執行案件的現狀入手,分析該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進而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執行案件的現狀

 

1、案件上升幅度大。2002年—2005年,我院共受理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7件,2006年受理2件,2007年受理53件,2008110月受理48件,從上述數據可見該類案件曾逐年上述趨勢,特別是2007年上升幅度很大。

 

2、執結率偏低。2002年—2005年共執結5件,2件中止,2007年執結34件,2008年執結30件。執結率60%多一點,低于其他案件的執結率。

 

3、到位率偏低。在已經執行完畢的案件中,社會撫養費的到位率在80%左右。

 

4、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所占比例高。2007年我院共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73件,征收案件占72.6%2008年共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57件,征收案件占84.2%

 

5農村的征繳對象多,城鎮、機關的征繳對象少。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執行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原因:

 

1、被執行人本身因素,導致履行狀況差

 

1)部分被執行人法治觀念淡薄,拒不履行義務。部分被執行人由于受傳統“傳宗接代”、“養兒防老”思想的影響,不生男孩“不罷休”,這種狀況特別在廣大農村,還不同程度存在。在他們看來,社會撫養費是政府在罰款、創收;執行中普遍認為,這不是欠別人的債,不是犯罪,不履行無所謂,政府、法院不會拿那他們怎樣,就是“抓”也不丟臉。由于上述思想的存在,被執行人一般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無疑增加了行政、司法的成本。

 

2)部分被執行人經濟困難,履行能力欠佳。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的當事人普遍生活在農村,“越窮養小孩”,他們本來經濟狀況就差,超生后,有的根本無力支付高額的社會撫養費。這類案件法院受理后,能夠查明的財產一般只有不能變現的房屋,其他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最終只能中止執行或程序終結,必然導致案件的執結率、到位率走低。

 

3)部分被執行人外出務工,導致執行不能。近年來,農村勞動力外流,涌入全國各個地方,場所也不固定。一些被執行人一般年初外出,年底回家,法院平時根本找不到這些被執行人;有些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拖子攜女,遠走他鄉,法院根本查不到其確切地址;還有部分被執行人中,男的外出務工或躲避執行,只有女方一人在家留守,由于孩子年幼,讓法院難以對這類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這些原因的存在,往往導致執行不能。

 

2、政府相關部門的原因,致使執行效果不佳

 

1)私下協調,負面效應大。由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千差萬別,計生行政部門有時會從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出發,有的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有的與當事人訂立分期履行的協議,有的甚至就是部分放棄。在執行中有些被執行人會相互打探,造成一些有履行能力的當事人也等待觀望,或爭取分期履行,甚至不惜動用人際關系爭取少繳執行款。無形之中增加了法院的執行難度,造成執結率、到位率偏低。

 

2)計生服務不到位,加大執行難度。一是計生部門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不夠。有些當事人甚至認為,現在超生由罰款變更為征收是國家放松了計劃生育工作,要求沒有以前嚴格,可以生育二胎;另外一些育齡夫婦對其基本的生育權利、得到計劃生育免費服務的權利及其他相關知情選擇權并不了解。二是計生部門對計劃生育工作與以前比較有所松動。有些計生工作者認為新施行的計劃生育法束縛了他們的手腳,對超生者又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只能等他們超生后再處罰,工作由以前的主動變為被動,常導致一些人“有恃無恐”。三是基層計生部門對超生戶不主動介入。據了解,目前大多數征收對象主要是根據相關人員的舉報,進行查處。近兩年法院受理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對象一般都是以前的超生戶,當年征收的微乎其微,這是變相導致近兩年來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大幅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四是計生部門不加甄別的將征收案件一股腦地向法院申請執行。在這些案件中一些當事人就沒有履行能力,不申請執行又拍超過申請期限,對能否執行到位并不關心,將壓力“傳遞”。這類案件不但難執行,而且還產生了相當大的負面效應,使得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也在等待觀望。

 

3、法律的缺陷,導致執行難度加大

 

現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是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各省市的制定的標準征收的,其中《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而前些年由于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變相采取賣戶口的措施,使得農村相當大數量的農民,花較少的錢就能買到一個“居民戶口”,而這些人仍然生活在農村,甚至經濟狀況就較差,一旦這類人群出現超生,在征收時卻要按照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征收,他們根本無法繳納高達十萬元左右的費用。

 

4、法院自身因素,使得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執行

 

由于我院行政庭人員較少,力量有限,也與該類案件的難執行有一定關系。

 

三、解決的方法及對策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既涉及計生工作的開展,也涉及司法的權威,更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處理不當不但會激化矛盾甚至會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切實執行好該類案件既是司法的要求,更是司法為民的需要,因此應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共同解決。當前,可以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主要保證。農村人口養老問題是產生農村人口安全問題的核心問題,計生工作從根本上是為了促進人民利益的廣泛實現。‘獨女戶’以及其他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口養老風險及其他利益風險,都需要從政策和措施上保證得到有效規避,否則計生政策就可能間接損害群眾利益。”而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養老保障機制的建立,變家庭養老為社會養老,才是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和關鍵。因此,國家應加強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和執行中遇到的窘境。

 

2、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加強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與計劃生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的宣傳力度,不斷增強育齡夫婦及家庭的法制意識,努力消除舊的傳統觀念對思想的束縛,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從而從根本上減少不依法生育的現象,減少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問題。此外,同時加大對社會扶養費征收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了解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意義,主動支持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消除誤解和抵制情緒,主動履行相關義務。

 

3、加強和改進計生工作。首先應加強計生服務工作。計劃生育工作者應加強對廣大計生對象的服務,千方百計地維護廣大計生對象的合法權益,努力解決計生對象在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爭取和贏得計生對象對計生工作的理解、支持。第二應加大計生工作的監管力度。對計劃生育超生戶要做到早發現、早做工作,早解決問題。征收決定作出后,要積極作為,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多做宣傳教育工作,促使超生戶自覺履行,不要過多地依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加強計生工作的公開與透明。在能否享有二胎生育政策上,在撫養費征收金額問題上,要公開透明,拒絕暗箱操作,私下協議,做到公平公正,提高計生工作的公信力,避免當事人之間相互攀比,鈍化征收過程中的矛盾。第四加強與法院的溝通。一方面,申請法院執行后,要積極向法院提供被執行對象的下落和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另一方面,要注重抓“典型”、撥“釘子”,找準有履行能力、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又不愿意履行義務的對象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執結后,配合法院做好宣傳工作,促進面上計生工作的開展。

 

4、完善相關立法。一是建議適當延長申請執行期限。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出發,民訴法已將當事人的的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2年,該期限可以中斷延長。非訴行政案件的申請執行期限也應對180天申請期限作出相應延長的調整,如1年甚至更長的期限,讓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時有足夠的選擇空間,避免案件一股腦的流向法院。二是建議按當事人真實身份征收社會撫養費。當今社會戶口性質已趨向于淡化,一個人的社會價值已經不再依賴或決定于其戶口的性質,而主要是看其為社會所創造的價值。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應一改以往以身份性質來決定征收多與少的現象,建議立法應將征收標準調整為按當事人當前真實身份或工作性質來決定征收標準,做到該多征的不應少征,該按低標準的不應多征,盡量減小當事人的敵對情緒。

 

5、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要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執行中采取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的辦法,耐心細致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動員和教育工作。首先應向被執行人開展說服教育工作,說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及相關的利害關系,發揮法律、法規的指引和威懾作用,引導被執行人正確認識違法行為,以消除其誤解和抵制情緒,督促其主動履行繳納義務;對確實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強制執行將導致其生活無保障的被執行人,可以先暫時裁定中止執行。其次對有可能轉移財產、有履行能力而躲避執行的,及時使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征收;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態度強硬、惡劣甚至妨礙執行的,加大強制執行的力度,果斷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性措施,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同時起到警示、威懾的效果。當然在講原則的同時,我們更應注重人性化執行感化人心,做到以法育人,以情感人,在依法執行的同時確保社會和諧。此外,執行中應同時注重執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如建立基層執行聯絡網絡、靈活運用曝光制度等,以進一步提高該類案件的執結率與到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