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珠還櫝”式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作者:劉永剛 李曉東 發布時間:2010-11-19 瀏覽次數:831
甲女與四男同為朋友,一起上歌廳唱歌,后甲女乘四名男生離開之際盜竊其中一名男生放置在歌廳中的錢包一個。經詢問,甲女承認了盜竊的事實。經查,錢包內現金只有402元,不夠刑事立案數額。但甲女盜竊的錢包為GUCCI真品,價值1800元。甲女盜竊時丟棄錢包,后未能找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盜竊數額以及人甲女的定性產生了兩種不同觀點。
一是認為應認定為盜竊數額,甲女盜竊的財物包括錢包,應當認定為盜竊數額。她作案目標指向的是財物,包括現金和其他值錢的物品,雖然丟掉了錢包,但這是她對贓物價值的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不影響對其行為的認定。對犯罪對象的認識問題是個理論問題,理論界已有分類詳細的論述。對犯罪對象——贓物的處理,是個司法實踐問題,實務界已經達成共識,對贓物如何處理,是丟棄還是銷贓還是自用,都不影響犯罪構成和犯罪形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在計算盜竊數額上,為了盜竊而非法占有車輛等工具和非法占有放置錢財的工具(錢包),都屬于出于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計算到盜竊數額中并無過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具體目的,不是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對于被害人來說,不僅錢包中的錢款,而且錢包都被他人非法占有了,一般情況下錢包價值很小,不進入計算盜竊數額的范圍,但是如果錢包價值很大,應該計算進盜竊數額,盡管錢包事后被扔掉了。把盜竊的財產扔掉,仍然計算進盜竊數額的。因此不論是作為盜竊其他財物的工具的車輛,還是放置盜竊目標財物的容器(比如,錢包或保險柜),因為作為實施盜竊行為的后果是非法占有了這些工具和容器,都應該認定為在盜竊的數額范圍。
二是認為不應認定為盜竊數額,甲女盜竊的目的是偷錢,不是盜竊錢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盜竊的錢包不應當計入盜竊數額。盜竊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對象,很顯然只是錢包里的錢,對于所謂的更加值錢的錢包,根本沒有“非法占占有的動機”,因為從甲女盜竊(時)丟棄錢包這一行為可得出判斷:行為人對“錢包”本身并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意識到),其行為目的是“錢款”,不應包括。所以,錢包的價值不包括在其盜竊的金額之內,但是屬于是由于她的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這部分由行為人進行民事賠償而不應當作為定罪之依據。司法解釋是不能類推的,即使類推,一個是作案工具,一個是盜竊對象的容器沒有可比性。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主客觀相統一”是刑事責任的必備前提,它的基本含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我國刑法理論的基礎性原則,是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及作為其核心的社會危害性理論得以建立的依據。社會危害性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是犯罪的本質屬性,是犯罪構成的實質內容,是刑事責任的內在根據。因此,有學者認為,如果說要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確定一個關鍵詞,那么,這個關鍵詞非“社會危害性”莫屬。而社會危害性這種至上地位是建立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基礎之上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的內在根據在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內部結構的主客觀統一”。可見,主客觀相統一是整個刑法理論大廈的基點,離開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犯罪構成、刑事責任以及社會危害性理論都難以成立。
甲女沒有偷包的故意,認定包的數額屬于客觀歸罪。“客觀歸罪”就是將行為的外在表現及結果事實作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的惟一標準,至于行為人實施行為及造成結果時的心理態度則不予過問。這種客觀歸罪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要么對缺乏主觀要件的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認定為犯罪;要么以行為造成的實際結果來確認犯罪性質,無視行為人對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從而導致“客觀歸罪”。
該觀點是將行為的外在表現及結果事實作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的唯一標準,至于行為人實施行為及造成結果時的心理態度則不予過問。這種觀點認為,犯罪的本質在于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刑罰的任務則是根據危害行為的性質和程度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客觀歸罪”的特點是,無行為事實則無社會危害,有現實危害的行為才具有可罰性,其典型形式為“結果責任”或“事實責任”。這種客觀主義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要么對缺乏主觀要件的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認定為犯罪,要么以行為造成的實際結果來確認犯罪性質,無視行為人對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從而導致“客觀歸罪”。
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剔除了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擯棄了主客觀統一原則,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我們不能用情感去替代法律,司法過程是堅決反對片面地以客觀事實來推論主觀罪過的,我們不能用“疑罪從有”、“客觀歸罪”的傳統思維方式來變通現代法治精神。因為“無罪推定”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的標志,“無罪推定”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它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一種保證,同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一種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