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館內摔倒受傷,責任判定誰之過?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李鮮 發布時間:2021-08-23 瀏覽次數:947
隨著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運動、健身已成為眾多市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引發的體育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如果發生意外事件,公共場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2017年8月,張某來到一家室內籃球館打球,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經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兩處骨折,其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張某認為,A公司租賃了該籃球場館,并交由B公司實際經營,兩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及時處理濕滑場地,無安全提示,應對其損傷承擔賠償責任,故將兩家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請求判令兩家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28920元。
兩家公司辯稱,進場打球需要在入口處購買門票,張某來時,其已準備關門,事發時間是晚上8點,籃球場館已沒有其他人,管理員不清楚張某是如何進場的。張某投籃落地時未能站穩才摔倒在地,系自身運動不規范導致受傷,場館入口處貼有警示,其已履行安全提示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正常消費的顧客,場館當時處于清潔狀態,并無安全隱患,其他顧客均未出現滑倒情況。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本案中,張某受傷后,其妻子報警自述場地濕滑導致張某受傷,但并無直接證據。按張某陳述,其于當日19時許進入場館打球,20時摔倒受傷,期間未變換場地。如該場地確有濕滑情況,張某理應早已有所察覺,但無證據顯示其曾通知工作人員前來處理。另外,從事發監控視頻看,張某從外線開始運球,靠近籃框后上籃,其雙腳已離地,落地時左腿先著地,右腿并未著地,反而右腿伸到左腿前方,導致重心不穩,失去平衡。張某左腿支撐在地,未看到滑動的情況,右腿未落地,更不可能出現滑動。因此,張某認為場地濕滑導致其右腿打滑,并無事實基礎。A、B兩家公司作為籃球場館的租賃者和實際經營者,雖對籃球場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并不包括張某自身的打球風險。故張某要求兩家公司進行賠償,缺乏依據,A、B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體育運動是有一定風險性的娛樂活動,運動場館的經營者具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自愿參與運動的每個人亦應盡到謹慎義務,積極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規避運動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