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于調解協議效力司法確認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從立案受理、協議審查、確認決定、申請執行等各個環節詳細規定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該意見是《人民調解法》頒布后,省法院全面規范全省法院訴前調解工作、著力規范人民法院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而推出的具體指導意見。

  近年來,江蘇各級法院積極推行訴調對接機制,然而,訴前調解司法實踐中,因缺乏相應法律、法規支撐,非訴程序達成的調解協議拘束力尤其是執行力的缺乏極大影響了協議權威性。2009年底,省法院有關部門總結幾年來訴調對接工作經驗,起草《征求意見稿》,深入三級法院廣泛調研,廣泛征求規范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意見,增強出臺《意見》的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意見》明確規定對調解協議效力確認案件要優先審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于此類案件,不收取任何訴訟費;在審理組織和審理方式上比照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審查期限定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內。

  為賦予司法確認決定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意見》專門規定了申請執行程序,具體包括督促執行環節和強制執行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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