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法院推進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經驗做法
作者:南京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1-18 瀏覽次數:1360
去年以來,雨花法院作為最高法院確定的量刑規范化試點法院,在上級法院的指導下,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年來,共受理十五種量刑規范化試點罪名案件158件223人,審結143件 202人,上訴率1.67%,同比下降14.6%。該院的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受到了最高法院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檢查組的充分肯定。
一、強化組織推進,努力形成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推進合力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該院成立了由一把手院長任組長,分管院長任副組長,全體刑事案件審判人員參加的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小組,在市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和具體實施。試點工作小組深入學習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并以“兩個意見”為指導,制定了《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對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15種量刑情節的適用進行詳細規定。在試點工作中,定期檢查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研究分析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意見。
二是加強工作部署。制定《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試點具體步驟》,將試點工作分為組織學習、庭審實踐和實證研究三個階段,并對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求進行細化和分解。第一階段,組織全體刑事審判人員認真學習領會相關文件精神,準確掌握量刑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確定基準刑的步驟、確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庭審程序,為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做好思想和理論準備。第二階段,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以最高法院“兩個意見”為指導,在15中試點罪名案件中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第三階段,召開量刑規范化工作小組會議和刑庭庭務會議,研究總結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聽取吸納相關部門、當事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改進和規范量刑程序,并形成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報告。
三是積極爭取支持。主動向省市法院、雨花區委、區人大匯報該院被最高法院確定為量刑規范化試點單位的情況以及該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工作計劃,并及時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積極爭取上級法院的支持和業務指導。去年以來,最高法院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檢查組、省法院張屹副院長、市法院吳文康副院長先后到該院對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同時,加強與區檢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盡力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在省市法院的協調組織下,該院先后召開了由省市法院領導主持,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參與的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公檢法司協調會議和量刑規范化推進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推進方向和具體步驟,進一步加強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合力,形成了上級單位和相關部門關心、支持、積極參與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創新工作方法,著力破解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難點
一是根據案件類型設置相應量刑程序。針對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刑事案件平均審限延長、案多人少矛盾進一步加劇的問題,該院創新和優化量刑程序設置,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設置不同的量刑程序,切實提高庭審效率。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簡化定罪程序,由審判員直接對被告人所有涉案量刑情節進行歸納,不設置單獨的量刑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對犯罪事實部分進行簡化審理,將控辯雙方量刑部分的爭議作為法庭審理的重點,著重對被告人具備的量刑情節進行調查、取證、辯論。對普通程序案件,由審判長根據具體案情決定采取何種量刑程序,如果量刑情節相對較少,則不啟動單獨的量刑程序;如果量刑情節相對較多,則在定罪程序結束后啟動單獨的量刑程序,對量刑情節逐一質證、辯論,并在宣判時向被告人詳細闡明認定量刑事實、確定量刑幅度的依據和理由。
二是規范和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量刑規范化實質上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制約,為避免試點工作中出現量刑比例設置過嚴而剝奪法官自由裁量權和量刑比例設置過寬而起不到規制效果的極端情形,該院在細致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混合式的量刑比例設置模式,即先對《刑法》總則和分則確定的量刑情節進行細化和類型化,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類型的量刑情節設置固定或一定浮動幅度的量刑比例。根據混合模式設置的量刑比例既可以促進量刑均衡和量刑公正,又保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是不斷豐富和完善量刑規范化體系。在準確量化“兩個意見”規定的13種量刑情節的基礎上積極搜集其他量刑情節,尤其是注重搜集和歸納《刑法》未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目前,該院已經將能否足額繳納罰金、多次盜竊、被害人與被告人是否存在親屬關系、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辦理保險等酌定量刑情節納入量刑規范化體系,并設置了相應的量刑比例,進一步增強了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科學性。
四是避免重復評價。在量刑過程中,對于同一量刑事實從不同角度往往可以作出不同評價。為避免重復評價,該院對可能出現重復評價的量刑事實,采取疊加和限制加重原則,即對該量刑事實涉及的從重、從輕等情形疊加計算,但是疊加后的結果不能超過其中量刑較重的量刑情節的法定最高幅度,有效避免了量刑失衡。
三、建立健全機制,全面保障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一是建立“一人一表”、“一案一議”制度。要求每位審判員在審理涉及15種量刑規范化試點犯罪類型案件后,針對每一名被告人分別填寫“量刑評議表”,就該被告人定罪、量刑情節及加減基準刑的幅度、宣告刑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為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數據收集和比對提供素材。同時,對涉及量刑規范化試點的每一個案件均進行全庭評議,對涉案量刑情節,尤其是“兩個意見”規定的13種情節之外的酌定量刑情節進行總結分析,對量刑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改進完善,并通過制作庭審小結為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經驗總結提供可靠的基礎性材料。
二是建立公檢法司法協調制度。通過召開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公檢法司協調會議和量刑規范化推進工作會議,加強法院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對公安、檢察、法院在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進行了明確:公安機關負責全面、細化收集證據,尤其注重對被告人量刑情節相關證據的收集;檢察機關根據已查證屬實的量刑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議書和移送全部量刑證據;人民法院根據全案情況依照法律規定審查證據,并在綜合控辯雙方量刑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三是建立辯護律師培訓制度。為增強量刑程序的對抗性,該院與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律師代表座談會,通報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和具體操作辦法,組織律師對“兩個意見”進行認真學習和討論。同時約定,在區司法局組織的律師培訓中設置量刑規范化課程,定期邀請法學專家、法院專門從事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法官為律師開展量刑規范化工作培訓,切實提高刑事辯護律師參與量刑規范化庭審的有效性。
四、全面落實要求,確保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一是司法行為進一步規范。該院以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為抓手,切實規范量刑活動和量刑行為,促進量刑公正。通過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及量刑規范化改革的15種犯罪類型案件進行梳理排查,發現被檢查案件中,同類案件,性質相同、情節相近的,宣告刑相差一年以內的占30%,宣告刑相差一年以上的占20% ,而宣告刑相近的僅占 50%。該院通過深入分析罪名相同、量刑情節相似相近但存在量刑不均衡、不規范情形的案件,依據最高法院“兩個意見”并結合本院實際,制定了《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統一判罰的標準和尺度。一年來,該院刑事案件審判人員嚴格執行最高法院“兩個意見”和雨花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范量刑程序,統一裁判尺度,量刑行為進一步規范。近期該院對一年來審理的15種改革試點案件進行回顧總結,發現罪名相同、量刑情節相似相近且宣告刑相近的案件占92.3%。
二是涉訴矛盾糾紛進一步妥善化解。該院充分利用“兩個意見”關于退贓退賠作為量刑從輕情節的規定,將主動退贓退賠情形作為量刑情節設定并相應量化處刑,鼓勵被告人認罪伏法、積極退贓退賠,促進了刑事和解、調解工作的探索開展。一年多來,該院共審理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24件,其中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的19件,共計為被害人追償賠償款27元,既保障了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權利,又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積怨,徹底有效化解了涉訴矛盾。同時,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刑事一審案件的上訴率顯著降低,一年多來15種量刑規范化試點犯罪類型案件的上訴率僅為1.67%,同比降低14.6%,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三是被告人、辯護人的量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得到進一步保障。實行量刑告知制度,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的同時,一并送達一份被告人辯護權利告知書,列明被告人辯護的權利、涉嫌罪名、量刑情節以及法定刑幅度等,尤其是告知被告人享有向法庭提供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相關證據的權利,提高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意識。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以來,共發放被告人辯護權利告知書223份。在庭審中設置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讓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參與量刑事實的質證以及量刑種類、幅度的辯論,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人的量刑參與權。同時,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辯論意見進行總結評判,對法院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是否采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理由以及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詳細論述,進一步強化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