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保障律師依法調查權
作者:顧建兵 發布時間:2010-11-18 瀏覽次數:1069
“如皋市××工藝織造公司因無法取得有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現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某、錢某為我院代調查如下事項……”
拿到委托調查令后,律師韓某說:“有了這個‘尚方寶劍’,我為當事人調查就硬氣多了!”據悉,自2007年以來,該院已經發出近百份委托調查令,進一步解決了訴訟當事人舉證難的問題,有力維護了司法公正。
按照法律規定,代理律師在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擁有調查權,但在現實中律師調查取證時卻常常被拒絕。針對這一問題,南通中院在2007年初出臺了《關于調查令的實施規則》,當事人因涉案證據保存于公安、工商、稅務及房產登記、金融等部門,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證據時,可以申請調查令,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規定后予以簽發。
根據規定,被調查單位對持法院調查令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收集、調查證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顧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