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在某保險公司參加交強險,20109月甲的駕駛證到期未及時更換新證。201010月甲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在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后,發現發生交通事故時甲的駕駛證已過有效期一個月,認為甲是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要求對甲進行追償。

 

本案是否應當支持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系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甲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屬于無證駕駛。甲某無證駕駛導致保險交易的危險系數增加,投保人甲未履行誠實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可以向車主或者車輛的實際控制人進行追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當認定甲為無證駕駛。甲的駕駛證過期,但是不代表持證人甲就不再具有駕駛能力,且保險公司未提出解除保險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險費用,故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我國公安部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證人應當憑身份證件到車輛管理所辦理手續。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核合格的,應換發駕駛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應當事先申請提前或延期換證。提前換證可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半年辦理;延期換證不得超過駕駛證有效期滿后一年。事先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如果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后的一年內還沒有申請換證,會被注銷駕駛證。本案中甲某在駕駛證過期后一年之內是可以進行續補或更換的手續的。

 

無證駕駛與駕駛證過期是不同的,所謂駕駛人員無駕駛證,系指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時,沒有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或者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后被吊銷或駕駛證許可被依法撤銷。

 

另外,駕駛證過期后可以再進行審核重新頒發,與駕駛資質無關,此舉并未導致保險公司的危險系數絕對增加。而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投保資質負有審查義務。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駛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對甲某能否參加保險的資質具有審查義務,而本案中其并未及時履行該義務。

 

綜上,本案中,甲某駕駛證雖過期但是其并未消失駕駛能力,保險公司未盡審查義務需承擔保險責任,故本案應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