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還是強奸共犯?
作者:李璇 發(fā)布時間:2010-11-17 瀏覽次數(shù):837
一種觀點認為,徐某、林某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林某由于年齡不滿16周歲年,不以犯罪論處;;另一種觀點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林某行為構成強奸罪共犯。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font>
所謂強迫賣淫是指以暴力、脅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社會風尚及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權利?!缎谭ā返谌傥迨藯l第一款(四)項規(guī)定,強奸后迫使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本案徐某、林某的行為,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后迫使賣淫的”,其立法本意主要是指那些貞操觀較強的婦女,犯罪分子用打罵、威脅等手段無法達到迫使其賣淫的目的,故采用先強奸的手段,這種強奸行為,犯罪分子并非單單追求滿足自己性欲的目的,同時使被害婦女喪失貞操,從而使其心理防線崩潰,減輕或者消除婦女賣淫的心理壓力,以此來抑制被害婦女不去賣淫的意志,有利于犯罪分子從精神上控制其從事賣淫活動,達到強迫賣淫的目的。這種強奸和強迫賣淫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徐某屬牽連犯,應當按重罪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強奸作為一個情節(jié),在十年以上量刑。體現(xiàn)了罪責相一致的原則。
至于林某,本案被告人徐某、林某等人將王某騙到出租屋后,先進行了強奸,然后控制其賣淫。從表面上看,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四)項規(guī)定“強奸后迫使其賣淫”的情形,但認真分析后便不難看出,徐某、林某前一階段強奸王某等人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徐某的性欲,而并有為了迫使王某賣淫才強奸的,因此,對于本案的強奸和強迫賣淫是兩個階段,強奸行為是徐某、林某共同行為,徐某、林某對強奸行為共同承擔責任,徐某按重罪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而林某(15歲)則應按強奸罪共犯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