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420,江蘇省宿遷市某塑業有限公司董某某帶著愛人錢某某來到泗洪法院行政庭,一定要送上1000元錢對該庭的法官表示謝意,被該庭法官婉言謝絕。

事情的由來是,宿遷市某塑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經江蘇泗洪法院多次耐心協調,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錢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一次性補償第三人32000元。原告于200749主動申請撤回起訴,420主動將補償款全額送到第三人的手中,于是發生了開頭的一幕。

2006年秋的一天,錢某在原告單位上班期間左手被機械碾傷。同年1110日,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第三人錢某某的申請及原告出具的《證明》和《關于錢某某傷害事故的調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關于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原告不服,于2007110向泗洪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泗洪縣人民政府于200739作出了維持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原告于2007321向泗洪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

原告訴稱,第三人左手被碾傷是其丈夫董某某私自將其帶到我公司上班所致,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與本公司無關,被告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無事實依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而被告認為,原告出具的《證明》及《關于錢某某傷害事故的調查》,充分證明第三人受到事故傷害具有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所作出的《關于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規適當。

法院在審查該案過程中,發現三方爭議較大,矛盾也較突出。承辦法官認為從三方提供的證據看,都不很充分,但各執一辭,對能否認定為工傷分歧較大。但第三人在原告的廠內手被機器碾傷是事實,在考慮原告和第三人矛盾沖突較大的情況下,同時也從保護弱者利益的角度考慮,承辦法官多次找到三方進行協調,最終原告與第三人達成了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