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經協調和解 受害當事人得到補償
作者:邢光武 發布時間:2007-04-23 瀏覽次數:1895
事情的由來是,宿遷市某塑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經江蘇泗洪法院多次耐心協調,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錢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一次性補償第三人32000元。原告于
2006年秋的一天,錢某在原告單位上班期間左手被機械碾傷。同年11月10日,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第三人錢某某的申請及原告出具的《證明》和《關于錢某某傷害事故的調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關于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原告不服,于
原告訴稱,第三人左手被碾傷是其丈夫董某某私自將其帶到我公司上班所致,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與本公司無關,被告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無事實依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而被告認為,原告出具的《證明》及《關于錢某某傷害事故的調查》,充分證明第三人受到事故傷害具有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所作出的《關于認定錢某某為工傷的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規適當。
法院在審查該案過程中,發現三方爭議較大,矛盾也較突出。承辦法官認為從三方提供的證據看,都不很充分,但各執一辭,對能否認定為工傷分歧較大。但第三人在原告的廠內手被機器碾傷是事實,在考慮原告和第三人矛盾沖突較大的情況下,同時也從保護弱者利益的角度考慮,承辦法官多次找到三方進行協調,最終原告與第三人達成了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