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和諧共建”在基層法院工作中的意義
作者:朱建庚 發布時間:2010-11-15 瀏覽次數:728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社會管理形態的逐步轉變,各級黨委政府對社區建設高度重視,社區建設日益成為黨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職責范疇與社區建設在外延上是否有重合之處?筆者以為,城區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和諧社區共建活動,對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堅持司法為大局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做好社會管理創新、社會矛盾化解、公正廉潔司法這三項重點工作是十分及時和必要的。
一、“和諧共建”是城區基層法院立足審判實踐、針對社區特點,探索社會管理服務舉措的新平臺。社區作為政府最小的派出機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只有社區穩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得到落實了,才能有效防止刑事案件的發生,減少民事糾紛與信訪事件的產生,全區的穩定才有堅實基礎。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以“和諧社區”共建為契機,結合審判實踐,針對轄區內各社區居民群體及軟硬件特點,在社區建設思路上出智、在社區基本建設上出資、在社區的扶貧幫困上出力,不斷創新舉措,探索以多種形式,服務基層建設。
二、“和諧共建”是人民法院健全民意溝通、實現訴調對接,著力化解社會矛盾的新途徑。按照中央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思想,要求法院的審務工作適當向社區延伸。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可充分利用其“平民”定位,發揮各部門工作特點,創新社會管理將舉措,溝通民意、化解矛盾、服務社區。如為社區政務建設出謀劃策,設立巡回審判點便民訴訟,對社區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培訓,選聘人民陪審員,協助人民調解,開設黨課,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配合基層完善社區矯正工作、預防犯罪、啟動刑事和解制度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等,力爭從基層入手、源頭入手,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共建和諧。
三、“和諧共建”是人民法院轉變工作作風,保障司法公平、公正、高效、廉潔的新契機。開展和諧共建活動,是人民法院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對干警進行人民性教育、崇法教育、司法良知教育和司法價值觀教育的良好契機。和諧共建要求基層法院干警始終秉持司法為民宗旨,轉變審判作風,深入社區,為基層組織和社區居民服務。這將促使審判質效得以全面提升,同時擴大單個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從而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四、和諧共建活動是人民法院增強服務意識、提升司法能力,全面鍛煉干警隊伍的新手段。近年來,法院大多通過公務員招考、干部選調等途徑充實隊伍,造成干警中外地籍青年法官比例逐年提高。這些干警法律專業知識全面,但社會經驗普遍比較缺乏,同時語言不通、習俗不熟,做群眾工作一時難以適應。開展“和諧共建”活動,要求干警面對面接觸社區干部和群眾,進行審判、調解、信訪等工作,為外地籍青年干警盡快學習掌握方言、熟悉社情民意、融入本地文化、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是基層法院加快人才培養進程、促進隊伍穩定提升的又一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