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而且有關規范還存在著內在的矛盾,以至理論和實務中分歧眾多,遠未達成必要的共識。本文擬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參訴方式等方面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對民事訴訟立法和民事審判實務有所裨益。

 

關鍵詞: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狹義當事人; 參加之訴

 

民訴界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最典型的表述是:“所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訴訟中來,以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人。[1]”。我國現行立法對第三人制度規定過于簡明,理論界對諸多問題也未能厘清,遂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的問題,尤其表現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這一方面。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探討

 

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下稱“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學術界觀點林立,實際操作中認識也比較混亂,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

 

1、訴訟參加人說

 

通說認為,無獨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不能成為狹義當事人,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一種訴訟參加人,屬于廣義當事人的范疇。[2]

 

2、狹義當事人說

 

一些學者認為,無獨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形成幾個訴訟的合并,一個是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本訴,其余的則為當事人一方與無獨第三人之間形成的參加之訴。無獨第三人在參加之訴中處于狹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3]

 

3、附條件的狹義當事人說

 

該說認為,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具有可變的特征,即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成為狹義當事人。具體表現在,當人民法院判決無獨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時,無獨第三人便處于狹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果人民法院未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時,就不能成為狹義當事人,而只是一種獨立的訴訟參加人。

 

筆者認為,訴訟參加人說將無獨第三人視為擁有獨立地位的訴訟主體,無疑是正確的。但該說將無獨第三人一律視為具有依附性的訴訟參加人,否認其可以成為狹義當事人,則與活生生的訴訟實踐以及現行立法相脫節,有落伍之嫌。因為,審判實踐中把無獨第三人作為參加之訴中的狹義打算,并將參加之訴與本訴和擰審理的現象已相當普遍,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既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又可防止相關裁判之沖突,于法院和當事人均有益處。

 

狹義當事人說克服了訴訟參加人說存在的不足,提高了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這對充分保護無獨第三人行使訴訟權利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但該說將無獨第三人一律視為狹義當事人,又缺乏充分的理由。因為,主張該說的學者也承認,參加之訴的形成是無獨第三人成為狹義當事人的前提,而參加之訴的形成,又必須借助于告訴行為的實施。但是,實踐表明,基于某種原因,本訴當事人一方或無獨第三人并不一定向對方提起參加之訴,這時,無獨第三人顯然在訴訟中不能成為狹義當事人。

 

附條件的當事人說將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進行分類,區別對待,這一點是可取的。但是,以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確定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卻難以令人信服。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結合我國的審判實踐,筆者主張以無獨第三人的參訴方式來界定其訴訟地位。當無獨第三人以特別參訴方式進入訴訟程序時,其訴訟地位應是狹義當事人,或者成為參加之訴的被告,或者成為其中的原告。當無獨第三人以一般參訴方式參加訴訟時,其訴訟地位應為輔助參加人,要么支持本訴中的原告,要么支持本訴中的被告。

 

二、我國現行立法缺陷及法理缺陷分析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清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對當時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4]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有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存在內在沖突。民事訴訟法一方面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放在“當事人”一節中加以規定,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當事人的一種;另一方面又規定:“人民法院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顯然,又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當事人區別開來,有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論點都可以找到立論依據,致使人們在審判實務中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看法各異。

 

(二)  不利于保護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是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了的訴訟中,第三人對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喪失了選擇權,甚至無權以任何方式提出異議。在訴訟過程中,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有不少限制,如無權變更訴訟理由,無權承認和放棄訴訟請求,以及請求和解,申請執行等。[5]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轉遠遠打破了過去的時空局限,一起經濟糾紛有時涉及到好幾個省區,如何確定管轄,。直接關系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這對于被強制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參訴方式與不告不理原則的矛盾與沖突。

 

按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在第一種方式中,既沒有訴訟中的原、被告對第三人的起訴,也沒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訴訟的原、被告提起的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完全使由法院依職權啟動的,在程序上違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則。第二種方式從邏輯上確有存在的可能。因為按照一般的理解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可以參加在原告一方,也可以參加在被告一方。但實踐中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形多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6]法律規定主要強調的是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而沒有規定直接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權利。

 

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重新建構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訴方式的重新設置

 

筆者認為在摒棄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同時,肯定案外人主動申請參訴,并容許當事人通過法律向案外人進行“訴訟告之”。

 

1.案外人主動申請參訴

 

其有兩種情況:第一,以權利方式參加。第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通常參訴目的,即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輔助一方的形式申請參加本訴。[7]

 

2.訴訟告之

 

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向案外人進行“訴訟告之”,即由當事人以法定方式告之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之第三人及其訴訟系屬。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分解和重構

 

由于對無獨第三人參訴方式的分解,也導致了對無獨第三人制度的重新設置。筆者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分解為準獨立當事人和輔助參加人。

 

1.準獨立當事人

 

1)準獨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準獨立當事人有權提起上訴,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有權對原告提起反訴等,理論上,他應該享有當事人的一切權利。準獨立當事人的地位是在法院一開始受理是就應該確立的。而傳統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否為當事人,以是否被判決承擔責任為判決依據。筆者認為,訴訟地位的確定是對訴訟參加人進行權利保護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司法傳統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開始比明確其訴訟地位,待判決結果出來是,才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其是否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樣的判斷標準有違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審級利益(即無獨第三人不能在一審中行使當事人的權利)和訴訟平等原則,而準獨立當事人避免了這些不足。[8]

 

2)準獨立當事人參加本訴的結構。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準獨立當事人都和當事人一方形成了新的訴訟。筆者稱為第三人之訴。該訴與本訴是兩個獨立的訴,但是又有一定的牽連關系。也正是這種牽連關系使兩訴的合并審理更能避免矛盾判決,做到訴訟經濟。

 

2.輔助參加人

 

1)輔助參加人的性質。輔助參加人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他的存在是輔助本訴案件的審理,他不是當事人,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他不能請求撤訴及和解,也不能提起上訴或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不能判決其承擔義務或享受權利。輔助參加人涉訟是輔助一方當事人對抗另一方當事人。他可以提出證據,但所提出的主張和抗辯不得與當事人相悖。[9]筆者認為基于現實的復雜性和個人的自我保護性,輔助參加人進入本訴不一定是為了輔助一方,更多的是在輔助一方的同時維護自己的利益??傊?,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承擔責任,而是為了查明案情,維護自己的利益。

 

2)輔助參加人的參訴方式。輔助參加人可以通過第三人申請或者當事人一方以訴訟告之方式參加,也可以有法院通知參加。法院通知一方面是為了使本訴情況為第三人所知,從而衡量是否作為準獨立當事人對本訴當事人一方提起第三人之訴;另一方面是為了使本訴判決對第三人產生參加的效力。

 

3)參加效力。所謂參加效力是指判決在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間而非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效力,參加人在處理他和被參加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不得對被參加人主張本訴判決和認定事實不當。[10]從而防止將來參加人和被參加人之間對同一事實產生糾紛。

 

參加效力的前提是參加人參加了本訴,如果第三人經法院的通知和當事人的訴訟告之,仍拒絕參加本訴本訴判決是否對參加人發生參加效力?筆者認為,輔助參加人的作用主要是查明案情,避免矛盾判決。本訴判決雖然不能直接判決輔助參加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其對法律事實的認定如果不利于參見人,參加人就有權在沒有參加本訴的前提下選擇拒絕承認參加效力。[11]這種選擇權在參加人手中,而一旦他參加了本訴就尚失了之一選擇權。這樣的設置主要是防止當事人或法院為了轉嫁責任,濫用對參加人的參加效力。

 

 

參考文獻:

[1] 張晉紅.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7.

[2] 李劍非.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J].政治與法律,1994,2).

[3] 王青方.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之我見[J].法學評論,1995,(5).

[5] 余宇,李鳳.完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探析[J].政治與法律,2001,(3).

[5] 陳彬.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訴若干問題的探討[J].法律科學,1998,(6).

[6] 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 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8] 江偉,單國軍.論述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確定[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2).

[9] Samile.Holds worth History of English Law Led[M].London: Law Press,1999.

[10] 江偉.民事訴訟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11] Alen. The prescription of third party having a limited title[M].New York: Aggregation of Morphologically Pres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