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交通肇事案件相對不起訴較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陳俊春 發布時間:2010-11-11 瀏覽次數:1010
不起訴權既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又體現了我國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其行使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的威信和法律的公平正義。在目前的實際工作中存在著被濫用的現象,特別體現在對交通肇事犯罪的處理上。如某縣檢察機關2009年作出的20件相對不起訴案件,其中因為涉嫌交通肇事被相對不起訴的就有18件,占90%,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法律的嚴肅性及公民的法律認知性等方面的弊端,應引起重視。
一是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及公正性。檢察機關應該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掌握、正確適用不起訴決定,避免過寬或過嚴傾向,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對情節、事實相當的交通肇事案件,往往囿于一定的人為因素,在處理時出現大多數向法院提起公訴,而少數卻作相對不起訴決定,這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不公平,對法律來說就是缺乏嚴肅性、公正性,因而在群眾心中容易出現只要有錢、有關系就能夠擺平法律規定的意識,無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不利于體現法律的懲戒目的。交通肇事損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如果僅僅因為全部賠償了被害方的損失,再有一些法定、酌定的從輕量刑的情節就將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在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訴,雖然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但不能很好地體現法律懲罰的威懾力,會造成可以以罰代刑的不良社會影響,不利于駕駛人員安全意識的提高和交通事故的減少。
三是不利于保護受害方的權利。任何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對受害方來說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為重要的是身心及情感上的巨大創傷,雖然該類犯罪是過失犯罪,但是既然法律規定了對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懲罰措施,就應該嚴格依照規定執行,不能因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而大量使用不起訴權,出現執法的隨意性,使受害方的權利得不到充分主張。
四是不利于減少司法腐敗。制定法律就是為了更好地依照法律去實施法律,規范人們的行為,任何一項法律都不可能窮盡生活中千變萬化的實際情況,法律只能是在一定的幅度范圍內的普遍性問題,因而執法者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和權利,這也給少數想利用手中權利謀私的司法人員提供了便利條件,特別是對交通肇事這一過失犯罪的處理上,只要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經濟賠償到位,在處理上更容易出現以法律作為金錢、人情交易的籌碼,辦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司法腐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