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反映公務員擔保引發糾紛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蔡景 發布時間:2010-11-10 瀏覽次數:887
近年來,公務員擔保引發糾紛較多。2009年至今,鹽城亭湖法院新河法庭受理的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等糾紛196件,其中公務員提供擔保的有34件,約占17.35%,應當引起重視。
一、主要特點
1、參與主體復雜。出借主體多為銀行、信用社、擔保公司、典當公司等機構或者公民個人,貸款主體則包括急需資金周轉的中小企業、個體業主及公民個人等。
2、借款數額巨大。該類案件的借款用途包括購房、購車、添置生產設備、發放工資等,借款數額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幾百萬,單筆最多高達280余萬元。
3、責任約定不明。此類案件的擔保人往往是直接簽名擔保,未就擔保責任作具體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掩蓋非法目的。為隱瞞高利貸的事實,借款人通常是將本息相加直接作為借款數額,或者是在出借時直接扣除利息,更有甚者合伙設局誘騙他人參賭,向受害人發放高利貸,事后要求找人提供擔保,極易使擔保人利益受損。
5、容易引發家庭矛盾。公務員擔保時,往往家屬并不知情,一旦形成訴訟,法院查封了家庭財產或工資賬戶后,導致夫妻關系不穩、家庭矛盾激化。
二、原因分析
1、擔保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些公務員風險意識不強,認識擔保只是簽個字,不一定要承擔保證責任,有些礙于人情面子,勉強擔保,有些法律意識不強,將保證與見證混為一談,有些因招商引資任務,幫助引資項目擔保,也有極個別公務員是受經濟利益誘惑提供擔保。
2、放貸主體樂于接受公務員擔保。相對于其他社會群體而言,公務員收入穩定,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更易為擔保公司等放貸主體接受。
3、放貸主體具有損害擔保人權益的主觀惡意。某些擔保公司以轉放高利貸為主業,明知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卻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務員等優質擔保人予以放貸,待借款到期后直接選擇起訴擔保人。
三、對策建議
1、加強法制教育和風險防范意識。組織公務員認真學習《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使其認識到在經濟活動中須謹慎為他人提供擔保,結合自身經濟能力量力而行,在提供保證的場合盡可能通過反擔保、多人擔保、人物混保等方式分散風險。
2、加大摸底排查,做好風險防范。紀檢監察部門要結合隊伍建設,嚴肅黨風政紀,對公務員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摸底排查,以擔保人的工作崗位為基礎,結合擔保數額大小、期限長短、責任方式確定風險等級,對處于財會、審計等重點崗位的人員,予以適當調整,并可根據相關紀律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3、建立公務員擔保報告制度。公務員擔保屬于個人生活的重大事項,應向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登記。
4、加強對非法民間借貸的打擊力度。聯合銀監會、公安機關等對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的地下錢莊加大打擊力度。在司法審理中,著力從借款用途、抵押性質和還款能力等因素,正確區分和甄別合法借貸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別,對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5、加快金融創新,切實解決融資難。在規范現有農村小額貸款銀行、擔保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社等社會融資平臺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消除中小企業和個人對高利貸的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