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分析當前再審案件的特點、原因及解決對策
作者:張宇 發布時間:2010-11-09 瀏覽次數:760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有權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再審。但無節制的再審,使司法資源受到一定程度的浪費。2009年,我院共受理各類再審案件26件,而2010年上半年已受理20件。為此,該院對此類案件的特點、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案件特點
1、民商事案件再審較多。目前我院受理再審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再審較多,占案件數的54 %;而行政、刑事類再審案件偏少,僅占受理數的7%。
2、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是再審的主要事由。受理的46件再審案件中,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作為理由提出再審的有11件,占案件數的44%。
3、當事人舉證意識不強。有的案件由于再審人缺乏舉證意識,發生糾紛后不能及時收集和保全證據,以致其再審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當事人不通過上訴程序解決糾紛,而是直接向檢察機關再審。有的再審人為少交訴訟費,對一審判決不服不通過上訴程序解決,而是直接向檢察機關再審,或者重復再審,司法資源被無節制的使用。
二、原因分析
1、部分案件在裁判質量上確有錯誤或存在明顯瑕疵。受理的再審案件中當事人以裁判中存在瑕疵為理由的較為常見,主要表現在說理過于簡單,致使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能理解,認為判決有誤;由于粗心疏忽造成判決書的內容上存有瑕疵;錯列漏列寫當事人具體情況等等。
2、部分當事人法律知識貧乏,主觀認識上存在誤區。有些再審人始終堅持自己對法律、法規的誤解及偏見,為自己找理由纏訟;甚至有些再審人對審判程序的認識上存有誤解,認為有“三審”,況且申請再審沒有訴訟費的制約,存有不告白不告的心態;只要判決沒有達到目的,就找各種方式申請再審。
3、法院與有關部門聯系少,導致當事人纏訟。有些部門的工作人員由于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全面,對法院的審判程序了解不多,只要看到來訪人員拿著法律文書,一般引向法院再審。少數當事人將有關媒體對個別案件的評論作為再審的依據。由于撰稿人受自身法律知識面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客觀上難免會存在一定的問題,而一些當事人則將此類文章作為依據,任憑信訪人員如何解釋,仍然堅持纏訟。
4、相關法律制度對再審事由缺乏規范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再審事由過于原則和寬泛,客觀上引發了再審的隨意性。“確有錯誤”是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再審的條件,為了疏通再審渠道,《暫行規定》將再審條件放寬為“可能有錯”。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可能有錯”的標準模糊,審查中難以把握。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提出再審后,法院應當如何進行審查,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再審制度游離于訴訟程序之外,成為非程序化解決糾紛的方式。
三、對策建議
1、法院內部加強監督,提高審判質量。將監督的關口前移,完善從立案到審判的案件質量全程監督機制。對每一個案件從立案、送達、審理、裁判、結案、歸檔等各個環節實行全方位監督,提高裁判質量,從源頭上解決再審多問題。
2、司法機關進一步強化調解制度。進一步深入從立案到執行不同階段的全程調解。進一步細化調解工作,加強訴前調解、開庭調解、判前調解及執行和解制度,強化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3、立法機關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再審之訴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暢通再審審查渠道,使再審訴權化、程序化。細化關于再審的事由、范圍、管轄、次數、時限等規定,完善相關再審制度,限制當事人濫再審。從而建立起一個包括再審、受理、送達、審理、裁判在內的再審之訴程序,確保判決的嚴肅性。
4、規定提起再審的期限,提高訴訟效率。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僅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作了規定,而對法院、檢察院啟動再審的期限未作限制。建議規定法院、檢察院啟動再審的期限,以提高訴訟效率。如果原審裁判確有錯誤,超過再審時限外發現錯誤的例為特殊情況,建議啟動國家賠償程序補救,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建議再審收費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無休止的到法院再審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再審不收費。當事人提起再審,要耗費大量的審判資源,沒有義務的限制,就會濫用權利,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再審權利,再審必須適當收取費用。如果申請敗訴,則再審費用不予退還,如果勝訴,則重新確定有關的訴訟費用。以此加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平衡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