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執行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種排除妨害的措施,它既是訴訟強制措施,又兼處罰性質。這一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的適用,對于緩解法院執行難,提高法院執行案件的兌現率、促進和震懾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有著積極的作用。清浦法院2010年共對7人宣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中4人被拘留所接收看管,所涉及案件全部執結,另外3人因種種原因拘留所拒絕看管,其中一件執行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其余兩件裁定終結執行。司法拘留是執行中最嚴厲的民事強制措施,適用司法拘留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手續進行,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報院長批準,并制作拘留決定書。但鑒于近年來拘留所更加嚴格管理規定,拘留所拒絕看管被拘留人的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如下:

 

一是拘留所要求對被拘留人的健康檢查極其繁瑣,且合格指標與社會現狀存在脫節現象。實踐中,拘留所對于被拘留人的身體健康檢查嚴格,檢查項目包括心電圖、B超、血壓、血液檢查等,不僅程序繁、耗時長,而且標準高,將類似于高血壓等慢性病都作為拘留所拒收的疾病。然而當今社會亞健康狀態普遍存在,且被執行人對將要面臨的嚴厲處罰,身體應激加劇,必然會導致不適,最常見的便是血壓的升高,而當這二者發生沖突時,法院對被執行人作出的司法拘留決定拘留所拒絕看管,導致無法落實司法拘留的措施。一些老賴也充分利用不佳的身體狀況對抗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宣布司法拘留決定后,送至拘留所無法看管又不得不解除或提前解除拘留決定,被執行人堂而皇之地離去,使司法權威受到極大的挑戰。

 

二是拘留所的看管要求和程序缺乏統一規范,從而給司法拘留工作帶來阻礙。實踐中,尤其對被執行人實行異地拘留時,拘留所提出要經當地公安分局局長、政委批準方可接收看管,有的甚至提出要求必須由當地法院出具的拘留決定書才能執行,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對被執行人實行異地拘留時,既要體檢,又要審批,被執行人在拘留所接收前的時段內,看管人、看管的地點和場所的無法確定,到最后還無法送押看管,讓異地拘留遭遇尷尬,甚至無法實施。

 

三是執行人員較為一味地適用司法拘留措施,以拘留手段逼執行,使被司法拘留人數增多。執行人員將希望寄托于被執行人因不堪忍受自由被剝奪而主動履行法院的判決,從而導致拘留所資源相對被占用,而在履行義務后隨即放人,使得拘留所工作人員對法院送拘的被執行人秉持能不拘便不拘的心態,從而在體檢等環節苛刻要求。

 

究其上述原因,建議從以下方面提高司法拘留的效果:     

 

一是建議可通過對現代人健康狀況及各類疾病危害程度的綜合考量,適當放寬對被拘留人的健康要求;并通過檢查器材、流程等的改進,簡化健康檢查標準,縮短送交被拘留人的時間。 

 

二是加強法院之間及公安分局、拘留所的溝通協作。建議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對相關程序問題進行詳細規定,明確拘留所不得隨意拒絕看管。將異地司法拘留變為委托司法拘留,由當地法院出具拘留決定書并完成送拘工作。

 

三是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執行人員應當根據案情采取不同的輔助執行措施。首先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證,在查找出被執行人財產的基礎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控制措施,而非將拘留措施進行擴大化的適用。而對抱有以拘留就可代替執行生效判決、甚至隱匿財產或躲避執行情節嚴重,主觀惡意較大或一旦拘留期滿予以釋放,就難以再次找到的的被執行人,建議適當延長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