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多管齊下力促自訴案件調解
發布時間:2004-10-11 瀏覽次數:1499
一、確立調解的辦案指導思想
自訴案件以輕傷害為主,占自訴案件的90%以上,這類案件多發生在鄰里、熟人之間,由宅基地、債務等民事糾紛引起,處理不當,容易留下不穩定隱患,甚至引發嚴重刑事犯罪。邗江法院的每個刑事審判人員有著較強的調解意識,他們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全過程,不因調解工作量大,花費精力多而疏于調解,忙于下判。2004年7月,該院判決的1件自訴傷害案,也是在10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判決結案的。
二、把握時機,講究調解方法
邗江法院通過多年的摸索,已初步形成了自訴案件調解的有效方法、步驟、措施。首先,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盡管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主要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司法實踐中,由于這類案件的言詞證據居多,證據間沖突性大,這就需要審判人員對證據認真進行審查和判斷,以明辨是非,做到心中有底。如果案件承辦人在審查證據時,發現自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收集的證據有缺陷,就需作適當的舉證指導;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沖突的證據,案件承辦人要主動核證。鑒于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上的自身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該院主動邀請區公安分局各刑警中隊和基層派出所的同志,對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及應注意的相關問題進行研討,從審理的角度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收集證據,從源頭上保證了收集證據的及時、合法、全面。第二,開庭審理前,在案件基本事實清楚,雙方責任分清的前提下,選擇適當時機,根據個案特點,采用相應策略進行調解。案件承辦人總會向雙方當事人剖析判決將帶來的利害得失。如向被告人指出,一旦被判有罪,其人生已留下污點,對家庭、子女都會有影響。大多數被告人為了不給子女將來在升學、就業、提干等問題上造成不良影響,就會主動配合法院工作,向自訴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自訴人的經濟損失。對自訴人而言,他們也明白“冤家宜解不宜結”的道理,很大程度上是想通過訴訟,促使被告人認錯、賠償損失,目的一旦達到,一般不會堅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一時難以接受調解,案件承辦人要先冷處理一段時間再行調解。第三,開庭審理的,由被告人當著旁聽雙方親友的面,向自訴人賠禮道歉,給足自訴人“面子”,自訴人大多會接受調解。第四,庭審調解未能成功的,一般不宜當庭宣判,庭后,再進行一次調解,這時責任業已分清,雙方對判決結果已有預測,承辦人不失時機地講明如果判決,雙方各有哪些不利因素,同時提出對雙方都有利的調解方案,當事人就會比較現實地接受調解。
三、多方推動,力促調解
首先,案件承辦人要做調解工作的有心人,從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磨”勁十足,不厭其煩,以“情”動人,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法官是為他們著想。有些當事人看到法官一次又一次找他們做工作,吃了不少苦,就比較容易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甚至把“主”給法官做。第二,要注意了解當事人本人情況、家庭成員狀況等,針對當事人的“在乎點”,做疏導教育工作。如被告人是黨員或有工作單位的,其“在乎點”是其政治面貌或工作;如有子女服役的,其“在乎點”是子女的提干、轉業等。第三,要注意了解當事人的社會關系,尤其是他們信得過的人,可以通過他們信得過的人去做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四,當事人或多或少都有“求”于當地政府或工作單位,案件承辦人要主動與當地政府、基層組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溝通,尋求支持與配合。第五,采取適當的法律手段,必要時,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既可教育被告人,又促使其主動接受調解。
文章出處: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