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分析民事收案劇增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陳雪艷 發布時間:2010-11-05 瀏覽次數:736
2010年1-10月,新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9106件,同比(7946件)上升14.6個百分點。其中,增幅最大的是民商事案件,共受理6437件,同比(5386件)上升19.51個百分點。其次,執行案件同比增幅也超過18%;行政一審案件同比上升9%。收案猛增,進一步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嚴重困擾著各項審判質效指標的快速提升。對此,該院黨組高度重視,先后三次召開黨組會和院長辦公會,分析收案形勢,研究制定對策。
一、增幅過大案件的分布特點
1、民間借貸案件、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仍持續上升。1-10月,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710件,同比(1169件)上升46.28個百分點;受理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025件,同比(814件)上升25.92個百分點。目前,此兩類案件數量已超過民商事案件總數的一半。
2、擔保合同糾紛案件、電信合同糾紛案件上升幅度較大。1-10月,共受理擔保合同糾紛案件396件,同比(170件)上升132.94個百分點;受理電信合同糾紛案件462件,同比(86件)上升437.21個百分點。
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有所上升。1-10月,共受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32件,同比(22件)上升45.45個百分點;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66件,同比(46件)上升43.47個百分點。
二、民商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1、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使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同時社會誠信、道德意識等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導致關于債權、債務等經濟合同糾紛不斷涌現,這是涉及財產的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特別是近年來,許多經營者通過民間融資的方式解決資金困難,導致民間借貸風行一時。這是造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斷增多的根本因素。
2、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費觀念的轉變,機動車保有量大幅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導致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持續增長。而且,由于此類案件中,多數行為人的賠償能力有限,雙方當事人對于賠償數額分歧較多,致使案件調解及執行都有很大難度,這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積案較多的主要原因。
3、擔保合同及電信合同糾紛較多,并且起訴較集中,其原因,主要是此類案件標的較小,證據容易收集,或是當事人下落不明,權利人必須通過法院判決來確認權利,否則有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
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增多,主要是建筑企業內部管理混亂,主管部門推諉扯皮,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較多。保險糾紛多,主要是保險公司服務不規范,缺乏誠信,故意拖延理賠時間,人為設置理賠障礙,以及內部規定不得以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糾紛等,造成許多保險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當事人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三、有效解決案件大幅增長的對策
針對日益增多的收案和部分指標落后等問題,該院采取了“內部挖潛、外部借力”等一系列舉措,從內外兩個方面努力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1、加強和改進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工作。一是加大立案審查把關力度,將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關口前移。對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勸其息訴;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對群體性糾紛,盡量引導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或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共同協調解決。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下落不明的民間借貸等借款合同糾紛,做好訴訟風險提示和釋明工作,說服當事人先行查找對方下落或放棄對下落不明當事人的起訴;對有可能造成超過訴訟時效的,先辦理立案登記手續,然后移送調解,并視為當事人已經主張了權利;對涉嫌向公眾非法集資的借貸糾紛,告知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二是全面落實人民法庭的立案決定權,盡最大可能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充分發揮基層優勢,對于各法庭轄區內的社會糾紛,積極利用社會力量進行化解,爭取案外解決糾紛,以遏制當前民商事案件上升過快的勢頭,緩解案多人少矛盾,切實高民商事審判質效指標。
2、大力開展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全面落實省高院《關于深入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依托基層黨委政府,建立多元化訴調對接網絡,構建法庭與基層綜治中心、村委會(社區)等多方參與的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建立市、鎮、村三級調解員名冊。充分利用四個專業巡回法庭、五個人民調解工作室、十個巡回審判點,加大對民商事案件的訴前分流力度,調動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加強民商案件在立案階段的調解工作,實行業務庭審判人員提前介入、積極參與和配合立案部門開展立案調解的工作方式,使大量一般民事糾紛通過非訴渠道分流。積極與市政法委和各鎮黨委、政府匯報聯絡,力爭盡快將人民調解員訴前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的進行獎勵。
3、組織開展多發性案件的專項審判活動。一是繼續發揮交通事故專業巡回法庭的職能,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溝通聯系,做好此類案件的賠償協調工作;二是組成專門審判小組,集中開展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專項審判活動,原則上采取簡易程序審理,直接查找債務人,直接送達應訴材料,直接采取保全措施,現場進行開庭或調解,并盡可能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力爭至11月底前,借貸糾紛案件審結率達到100%,調撤率超過80%。同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針對引發糾紛較多的“高利貸”問題,建議有關部門繼續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實現源頭治理。
4、進一步加大對主要指標的考核獎懲力度。提高審判質效必須一級抓一級,不斷強化審判管理,對照目標,落實獎懲。業務部門每周要開展一次案件調度,摸清底數,強化調解;部門負責人每月要向黨組匯報當月主要指標完成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審管辦每月通報各部門指標達標情況,特別是針對調撤率落后的部門,跟蹤督促,加強調度,將調撤率達標與否作為落實獎懲的重要依據,對業務部門和個人分別進行考核,并通過開展“調解能手”“調解標兵”等評選活動,加大對調解撤訴工作成績優秀人員的獎勵。年終,還要把調撤率等主要指標完成情況,作為部門評先評優,以及部門負責人晉職晉級、崗位調整的重要業績依據。對調解、撤訴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沒有達到預定目標值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經濟處罰,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以此來促進各項指標特別是調撤率等落后指標的快速提升,保證在第四季度較好地實現中院下達的各項指標達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