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反映農民工職業病增多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
作者:李健 發布時間:2010-11-05 瀏覽次數:679
近年來,有關農民工職業病引起的訴訟或申請執行案件逐年上升,以東海法院為例,2007年受案1件,2008年2件,2009年3件,今年上半年4件。據專家分析,目前我國接觸職業病損害因素近2億人,農民工占其中9成。這一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
一、農民工職業病訴訟案件特點
1、取證難,勞動關系難確定。農民工很少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大都訂立口頭“勞動”關系,農民工的臨時性、季節性、流動性以及職業病的潛伏性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現難、取證難,有的“帶病返鄉”,給律師取證和法院調查帶來一定難度。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看病圖省事、省錢,無相應病歷佐證,不注意索取或保留醫療憑證,導致法院查證困難。
2、確診難,程序復雜。根據衛生部2002年5月1號頒布實施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如企業不配合,農民工很難獲取有關證據,給鑒定機構確診職業病帶來一定難度。
3、安置難,利益失衡。用工單位不按照傷殘等級待遇安置患職業病農民工,對患病農民工的合理用藥和護理費用不予報銷,引發訴訟和上訪。
4、把握難,賠償標準不一。職業病賠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賠償標準,但大多數農民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權利,提出工傷賠償范圍之外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以至訴求難以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5、處理難,矛盾易激化。農民工患職業病將對家庭造成巨大的大精神和物質損失,涉案人數多、賠償數額大,案件調解和執行難度大,易形成涉訴信訪案件,或引起連環訴訟,如,相同情況的農民工群體訴訟,同一案件因行政問題形成行政訴訟。
二、農民工職業病增多原因分析
1、農民工從事高危職業。出于勞動技能上的缺陷,農民工大多選擇一些又臟又累、環境惡劣的高危行業,此類行業大多存在職業病危害。
2、農民工缺乏職業病認識。缺乏職業危害識別與認知,沒有足夠重視職業病的危害,在工作中沒采取必要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3、企業對職業病防護不到位。未建立勞動健康監護制度,工作場所防護措施簡陋,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發不到位,漠視職業病防護,以非正式工為由不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農民工進行“三崗”職業健康檢查。
4、企業受利益驅動。為降低經營成本,把危險工種留給農民工,卻不為農民工購買職業病保險,農民工沒有享受到《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應有防護權利,如定期檢查權、工傷待遇等權利。
5、職業病潛伏期的臨界與農民工維權意識的覺醒,導致農民工職業病訴訟案件增多。
三、對策建議
1、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健全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勞動保障、衛生行政等主管部門加大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故意停運環保勞保設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2、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職業病防治和醫療保障體系。
政府部門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工藝和生產方式。依法按程序評價、審批存在職業有害因素項目建設,從源頭上消除或減少與職業有害因素的接觸。加大對職業病防治的投入,把農民工列入工傷保險范圍,使患職業病的農民工能夠早發現、早治療。
3、完善職業病防治與鑒定制度。從完善職業病快速診斷程序、建立經濟困難人員職業病救濟基金、完善資料提供制度、完善職業病診斷機構準入制、健全控告申訴機制和追懲機制等方面入手完善職業病防治與鑒定制度,簡化職業病認定程序,提高工傷認定效率,降低農民工訴訟成本,通過法律援助等途徑對患職業病的農民工實行應援盡援。
4、用人單位強化落實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制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等。
5、加大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力度。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病防治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常識,增強勞動者的環境意識、健康意識和維權意識。督促有關企業根據自身特點編制對口的職業病防治方法,以便農民工實際應用和操作。
6、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農民工注意與企業簽訂并保存好勞動合同,防止推脫責任的“合同陷阱”,避免職業病患者輸在“合同”上。注意保存工作證、胸牌、工資卡等物證,索要和保存醫療發票,以備索賠之需。定期檢查身體,建立崗前體檢和離崗體檢檔案,盡早發現和治療職業病。
7、做好法律釋明工作。法官根據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等特點,多引導、多調查、多調解,盡可能幫助農民工全面維權,如在訴訟中提示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同,如何加以區別等。有效化解當事人心中疑慮,避免和減少涉訴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