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當前民事偽證現象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關對策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1-04 瀏覽次數:687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知識的逐步普及,一些人開始鉆法律的空子,加上現代社會中的信用缺失,以及種種經濟利益的驅動,當事人在訴訟中頻頻出具偽證,干擾了民事訴訟秩序,影響了裁判公正,嚴重踐踏了法律的尊嚴。近日,崇安法院對近年來民事案件中出現的企偽證現象存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民事偽證的現狀
1、證人證言虛假陳述嚴重。結合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證據形式中,證人證言的偽證頻發率最高,占“偽證案件”的絕大部分。
2、民事偽證制裁較少。在當前民事訴訟中,法院對偽證的制裁力度不容樂觀。據相關數據統計顯示,人民法院對民事偽證現象進行制裁的案件較為少見。
3、民事偽證認證困難。現實中,證人證言的真偽很難從表面發現,書證的真偽也要通過復雜的司法鑒定才能分辨,在案多人少的壓力下,法官不愿也很難投入更多精力對本訴以外的事實進行調查,這就給偽證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偽證頻發的原因
1、法律規范不力?!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威脅他人作偽證的……”?!蹲罡呷嗣穹ㄔ河嘘P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和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由此可見,立法主要的缺陷在于:一是對作偽證、假證的形式作了有限的簡單列舉。并未針對作偽證的具體情形作出規定,使某些偽證行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二是對于偽證制裁形式過于簡單,輕重幅度掌握不到位。法律對偽證制裁規定了罰款和拘留兩種形式,操作性不強,震懾力不大;三是制裁程序的欠缺。法律并沒有對偽證制裁的相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以致造成偽證制裁可有可無的局面。四是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偽證來說形同虛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但刑法上沒有為民事偽證設計相應的罪名,給法官處理帶來困惑。
2、法庭認證上的原因。造假輕易識假難,打假舉步維艱。推翻一個虛假的證據,需要另一組相應的證據來證實,這就無疑給法官的認定設置了另一道高墻。法官雖然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排除疑點證據,但是,假如要將疑點證據拿來作為偽證制裁,就必須搜集其它證據來證實其認證的正確性,由于對偽證認定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巨大的工程,在案多人少的壓力下,法官不愿也很難投入更多精力對本訴之外的事實進行調查,這就給偽證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
3、社會與文化根源。訴訟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必然要受到社會生活其他方面的影響,從我國歷史傳統和社會背景來看,傳統家族觀念強,義氣主義嚴重,人民群眾的法律觀念并未真正樹立,文化素質高低不均,加上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由此而引起假證的泛濫。
三、對策
1、加大法制宣傳,做好預防工作。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對當事人負有真實義務的直接體現。因此,當事人不提供偽證和證人如實作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了預防偽證行為,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很多人出具偽證主要是法律意識淡薄,帶有盲目性,或者私心雜念,根本不知道其危害性及違法性。
2、推行宣誓制度,強化道德約束。在訴訟程序中,對證人作證前采用宣誓制度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這已經為世界許多國家的司法實踐所證實。在我國歷史上也有宣誓的習俗,現實生活中有關黨團組織、公務人員仍保留了宣誓儀式,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也作了多年的探索。實行這項制度也有一定的歷史和現實基礎。和諧社會要求公平正義,“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正深入人心,通過規范而莊重的庭宣誓能夠使證人意識到作偽證的嚴重后果,加深其作偽證的心里懼怕感,從而喚醒良知和潛在的正義感,預防偽證的發生。
3、完善有關立法,加大處罰力度。健全對偽證當事人的制裁,首先,在適用制裁辦法時,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情形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予以追究。偽證行為是一種較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除了可對行為人施以罰款、拘留外,在追究刑事責任上也應該有所突破,建議在刑法中設立民事偽證罪,并明確處罰標準,加大對偽證行為的處罰力度,以震懾其他有偽證想法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