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潤州區法院為安徽四農民執行一案側記
發布時間:2004-09-24 瀏覽次數:1872
2002年4月,戴君道等4農民分別出資4.5至5萬元,從一拖(鎮江)收獲有限公司購買了4臺“東方紅-120”收割機。戴君道等人本指望靠這幾臺收割機發家致富,但在收割莊稼中機器卻發生了故障。廠家派人修理后,收割機仍不能正常使用,4農民遂將廠家告上當地法院。2002年12月,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判決4農民返還收割機,同時廠家退還貨款192000元,并賠償4農民支出的差旅費、鑒定費等合計5459.8元。
2004年3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潤州法院執行該案,景新民負責承辦此案。經審查得知,一拖(鎮江)收獲有限公司系原鎮江脫粒機廠,現在改名叫江南收獲公司,公司已經改制,涉及該企業的案件很難執行。根據判決書的條款,4農民必須將收割機從安徽運到廠家,這對于4位農民來說又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如果勉強將機器運來,廠家沒有履行能力的話,案件將陷入兩難境地。為此,承辦人景新民煞費苦心,本著為4位農民著想的態度,和他們交流。交談中,景新民得知收割機至今仍在使用中,只是工作效率差而已,而且4農民也不愿將機器拖到鎮江。景新民眼前一亮:“死案”可以變“活案”。他提出了一個折衷的方案:機器不退,讓廠家補貼農民一定數額的錢。這個方案得到了4位農民的同意,但是,具體操作起來,卻又是一場艱難的談判。
廠家雖然勉強同意法院的方案,但在數目上卻沒那么爽快。他們認為收割機是因為農民操作不當導致故障的,廠家不應該承擔責任。4位農民提出每人補償2.5萬元,廠家不能接受,只同意每人補償5000元現金、1000元配件。在景新民的再三協調下,雙方就補償金額反復磋商,最后,廠家與三位農民達成執行和解:廠家補償每人8000元現金,4000元配件。這個方案得到了三位農民的同意。另一農民戴君道當初是以5萬元購買收割機,比另3位農民的價格高,因此他要求廠家多補償金額。景庭長又不厭其煩做廠家工作,廠家終于與戴達成協議:補償其9000元現金,3000元配件。當天,景新民帶領幾位農民到廠家庫房挑選配件。一切處理完畢后,三農民拿到了首批給付的現金,余款將在11月給付。
四農民為了這起案件的執行在鎮江整整呆了12天,而潤州法院執行庭的法官也奔波了12天,承辦人懷著一顆為農民兄弟著想的赤誠之心,用耐心細致的工作方法和巧妙的執行技巧,譜寫了一曲潤州法官司法為民的贊歌。
文章出處: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孫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