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加審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根據案情的需要由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的審判,能夠幫助查清案情,及時化解糾紛、提高審判效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就是使人民群眾直接的的參與司法活動實踐的重要形式,可以加深民眾對司法的認同感,促進民眾對司法的關心,直接體現人民陪審員司法民主化的價值取向。近年來,各地法院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執行的成功也證實陪審員陪執的良好社會效果,筆者認為陪審員參與案件執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正當性:

 

執行權屬于司法權的內涵。司法權以公正審判的方式分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為公民權利救濟的最終手段,更需在執行中使裁判分配的權利義務得以完成才能使最終的司法裁判結果得以實現。若把執行權作為一種行政權,則意味著司法權之后需要通過行政權得以使司法裁判結果實現,這樣既會與司法權最終手段相沖突,也會因司法權后與行政權的交接使案件執行不及時造成執行不及時,因此,把執行權劃入司法權的范疇最為合理。這樣,陪審員陪執也就有了法理依據。

 

司法民主價值的良性體現。陪審員來源于人民群眾,往往是一些受當地群眾信任的群眾,陪執使民眾參與到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讓被執行人感覺司法的執行權并不是單獨有法官的獨立意識而完成,而感覺到自己身邊的群眾也有話語權,就會對執行中的更正行產生信任;另一方面,陪審員來源群眾也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執行方向有正確的把握,使來自群眾的群眾參與執行也會對被執行人形成合力的輿論攻勢,利于案件的順利執行。

 

陪審制度價值的有效延伸。按照因案宜人的原則,科學確定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案件的范圍:一是有上訪苗頭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二是婚姻家庭類案件及涉農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調解組織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三是涉及專業領域的案件,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陪審員陪執可以增強當事人對執行公正性的信任和拉近當事人的距離,形成執行的合力,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佳的執行效果。

 

陪審制度體系的系統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陪審員從基層法院的陪審員名單中隨機選擇,陪審員的水平參差不齊,使得一些案件中人民陪審員成了擺設,成了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陪襯的現象普遍存在,這與人民陪審員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而陪審員陪執需要的司法能力水平要求不高,其與人民群眾的緊密聯系產生的執行效果遠遠大于其司法能力水平,這就為陪審員提供了施展能力的空間,極大的調動了其參與司法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陪審制度得到系統的完善。